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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认为其所在工作单位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克扣其工资而怀恨在心,2017年8月19日20时许,张某某前往徐州市泉山区工农北路,将该公司架设的正在使用的通信光缆剪断,造成该公司宽带用户4000余户断网近四个小时。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南区万隆公寓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作案现场物证照片;故障抢修报告单复印件、流量监控截图、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出具的张某某的工作情况说明、断网拓扑及在用客户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证人曹某、罗某、徐某、吴某、李某1、李某2、石某、李某3、李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结案经过、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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