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祝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某、赵某某、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怀疑武陟县谢旗营镇亢杨村的亢XX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遂产生报复心理。
 
2006年11月19日19时许,祝某某酒后携带汽油窜至亢杨村亢XX开办的理发店门口,从窗户处将理发店点燃,烧毁电饭锅、电磁炉、床等物品。
 
经鉴定,被烧毁物品总价值1580元。
 
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祝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亢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怀二)、亢XX、李XX、亢XX、亢X、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祝某某犯放火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