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任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任某甲,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1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再次被监视居住。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过失爆炸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任某甲与其妻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在其家中非法制造鞭炮。
 
同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制造鞭炮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发生爆炸,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任某甲头面部、颈部、双上肢多处烧伤,并遗留右侧面部大面积瘢痕、容貌轻度毁损及右手功能完全丧失,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家正房四间、偏房两间及院墙不同程度受损,周围邻居刘某、任某乙家中的窗户玻璃被震碎。
 
案发当日,莒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报警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于次日立案侦查。
 
被告人任某甲因伤住院治疗,于同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后对其在家中非法制造鞭炮发生爆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证人刘某、任某乙、彭某、郭某、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任某庚、任某辛、任某壬、任某癸的证言,鞭炮销毁现场照片,爆炸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尸体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鞭炮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犯过失爆炸罪不当,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