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伊某某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0)襄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男。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伊某某在担任许昌市公路管理局S103线襄县某超限检查站中队长期间,在收取他人财物后,对超限车辆不严格执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处罚或不予处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75800元。
 
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伊某某在担任许昌市公路管理局S103线襄县某超限检查站中队长期间,在收取他人财物后,对超限车辆不严格执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处罚或不予处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7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当庭供认不讳。
 
其供述收受他人财物后对超载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犯罪情节与证人孙XX、耿XX、王XX、宋XX、任XX、徐XX、丁XX、王丽X、刘XX、王小X、朱XX、刘XX、罗XX、李书X、李X伟、耿国X的证言相互印证。
 
并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值班记录、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处罚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超限站的批复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法卷宗照片、处罚凭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