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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0)汝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贺某某负责汝南县某镇前张等四个村计生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式,造成所负责的村计划外生育14人,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宋某华、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存根、超生子女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采用先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法,造成计划外生育十四人,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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