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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06期】陆某制造毒品罪;杜某职务侵占罪;周某诈骗罪;秦某运输毒品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05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4时30分至18时3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七例。
 
案例一:陆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多次以高价购买原料后,在A地指导石某和李某将其制作出半成品,然后再将半成品运到B地进行细加工制造出成品冰毒。石某和李某在A地被现场抓获,民警从房间搜查出疑似成品冰毒14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件陆某是否构成犯罪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综合现有证据来看认定陆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拘留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且会见陆某过程中陆某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遭受威胁。律师团队指出,根据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办律师可陆某反映的情况向承办机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此外承办律师还可结合现有证据中的程序瑕疵向承办机关提出具体的质证意见。
 
案例二:杜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杜某为某公司经理,在公司开展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货款中抽取好处费,并与王某共分该好处费,涉案金额达近百万,有双方的聊天记录等为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事实认定存在争议,主要在于言词证据与其他客观证据不吻合,且聊天记录等手机程序不符合电子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律师团队提出,在该情况下承办律师应向办案单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此外该案件中承办律师还应关注其他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是否能相互印证,转账记录及相关转账的时间、动机都是承办律师应主要核实的。
 
案例三:周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周某伙同李某、张某通过虚假的住院相关就诊资料及发票用于骗取医保基金,其中周某主要提供虚假资料,李某、张某将其通过某单位以李某的名义在医保中心报销,涉案金额近12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周某如何变更强制措施及其作用认定两个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根据承办律师的介绍,律师团队认为关于周某变更强制措施,承办律师可主要从周某的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羁押,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入手,并向承办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关于周某的作用认定,主要在于虚假的就诊资料及发票由谁提供,且是否存在证据证明。除此外,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周某是否主观明知李某与张某的犯意,其行为在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之间存在争议。
 
案例四:毛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简介:毛某与王某、邓某、李某、孙某等人相约前往某处适用电瓶等工具捞鱼,过程中因操作电瓶不当致使孙某在水中被电击,之后倒地身亡。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向律师团队介绍案情后,主要就案件定性及毛某在其中的作用认定提交律师团队讨论。关于案件定性,承办律师认为毛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间存在争议,律师团队指出主要在于孙某的死因鉴定结果。关于毛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律师团队指出主要结合该案中具体事件的提出者等客观事件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五: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孔某与醉酒的秦某在某KTV发生争执,孔某出手殴打秦某并将其击打在地,后秦某抢救无效死亡,孔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孔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不能排除孔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综合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孔某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秦某死亡的结果,还应考虑他人的推搡行为及秦某自身的原因。其次就量刑方面,承办律师指出秦某对于争执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具有巨大过错,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
 
案例六:秦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秦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经云南搭乘飞往郑州中途停靠重庆的航班,在飞机停靠国内某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运输毒品共计340克海洛因。
讨论内容: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运输毒品类犯罪中具体犯罪情节、毒品含量及数量认定对于最终量刑均有影响。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中秦某运毒系在他人逼迫的情况下进行,应向承办机关提出,在本案中关于秦某从犯身份的认定亦存在争议,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如若不能证明秦某是主犯的,应认定其为从犯,并按照从犯的量刑规则对秦某从轻处罚。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
 
案例七: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简介:孙某为公司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与赵某发生打架,造成赵某眼睛受伤;同时孙某还同赵某的朋友邹某发生冲突,致邹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中主要在于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赵某的伤情不符合鉴定文书中的具体描述。律师团队指出,就该问题承办律师可向相关机关提出重新鉴定,除此外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助于案件最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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