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原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翠缘珠宝有限公司工作。
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
看守所。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系深圳市罗湖区石化大厦福翠缘珠宝有限公司的执模工。
被告人曾某于2016年5月30日、6月9日、6月18日、6月26日在工作期间将公司交由其执模加工的部分金料盗走,后再将金料销赃,共变卖得人民币15460元。
经鉴定,被盗走的金料为18K金原料,共重77克,价值人民币15493元。
2016年7月4日,被害单位在清点时发现金料被盗遂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4日将被告人曾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
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自首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