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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洗钱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戴某,女,1974年10月31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监视居住。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8)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洗钱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苑昊亮、被告人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唐歆、杨馨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戴某明知何某(另处)贩卖毒品给他人,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018年11月26日10时许,何某利用被告人戴某提供的银行卡收取购毒人员肖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贩卖毒品1小包给肖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缴获的1小包毒品重量共计0.23克且均为海洛因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何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戴某及何某指认银行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封存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视频光盘、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以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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