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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有有”,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瑞金市,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于2018年4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贩毒人员谢某(另案处理)系朋友,且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谢某手中购买毒品。
 
2018年3月上旬的一天,谢某以免费提供冰毒给被告人李某某吸食为好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帮其收取毒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帮谢某收取的钱系贩毒所得,仍使用微信帮其收取毒资。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4月7日20时许,李某(行政处罚)找谢某购买冰毒,谢某约李某在理发店门口见面进行毒品交易。
 
后谢某在瑞金市区西门口“超剪”理发店将一小包冰毒卖给李某,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从李某处帮谢某收取300元的毒资,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50元留下自己使用,剩余250元则通过微信转给谢某。
 
经查明,自2018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为谢某共收取毒资9次,共计2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谢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帮谢某收取的钱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使用手机微信帮其收取,后又通过微信转给谢某,以掩饰贩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的毒资26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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