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尹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
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因涉嫌洗钱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11月11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由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现在家。
辩护人李义金、张军凯,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洗钱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6日以(2015)冀刑二他字第2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政委刘某让其司机尹某某以自己和姚某某、田某某的名义为其在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办35张银行卡(其中尹某某23张、姚某某9张、田某某3张),并多次交给尹某某大额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并频繁转账。
 
尹某某、姚某某银行卡设计存入现金及转账1620笔,流水总金额141478681.46元,剔除关联卡之间转存60604098.34元,总存入80874583.12元,总支出80553629.15元,余额320953.97元。
 
田某某银行卡现金存入13笔,总金额7209110元。
 
现除一张尹某某的民生银行卡余额为302537元外,其他34张卡大部销户或剩小额余额。
 
已核实:(1)2011年10月份,刘某收受杨某1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0月5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卡号43×××83的建设银行卡内。
 
(2)2012年底,刘某收受杨某2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2月10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以姚某某为户名开户的卡号62×××19的农业银行卡内。
 
(3)2014年初,刘某收受高某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月3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卡号62×××67的农业银行卡内。
 
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洗钱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辩称,一、尹某某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被强行带至老挝并被限制人身自由。
 
尹某某在被通缉的情况下,主动设法告知家人自己在老挝金木棉特区木棉花酒店,并让其家人报案。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二、尹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受刘某指使,主观恶性较小;三、尹某某犯罪数额较小,且没有从中获利;四、尹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尹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0年12月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任该单位原党委书记、政委刘某的司机。
 
尹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或其母姚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多次开户、销户,为刘某存款、支款、转账。
 
现除一张尹某某的民生银行卡余额为302537.87元外,其他34张卡大部销户或剩小额余额。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刘某多次让我以自己和母亲姚某某的名义开户,给他存款,支取现金,给别人打款,数额很大,让我经常销户,我意识到这可能是赃款。
 
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尹某某在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多次以自己及其母姚某某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多次将刘某交给的大量现金存入上述账户,频繁转账,销户。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尹某某在民生银行账户62×××49余额为302537.87元。
 
4、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证明:尹某某于2010年12月进入该单位工作,协勤工,原党委书记、政委刘某的司机。
 
已核实:(一)2011年10月份,刘某收受杨某1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0月5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自己卡号43×××83的建设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1年10月5日,尹某某将刘某给他的10万元存入卡号为43×××83的建设银行卡内,户名尹某某。
 
2、证人杨某1证言:2011年10月份,总队搞正科级岗位竞聘。
 
我想提职或调回石家庄工作,就找到刘某在总队的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
 
3、证人刘某证言:大概2011年底或2012年初,总队搞正科级岗位竞聘,杨某1通过竞聘、演讲等程序入了围。
 
过了几天,他到我在总队的办公室,给了我10万元,说让我多费心。
 
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1年10月5日,尹某某存款10万元,户名尹某某,卡号43×××83。
 
(二)2012年底,刘某收受杨某2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2月10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以姚某某为户名开户的卡号62×××19的农业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2年12月10日,尹某某将刘某给他的10万元存入卡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卡内,户名姚某某。
 
2、证人杨某2证言:我是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公司与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有业务关系。
 
2012年年底,做完张家口支队、秦皇岛支队高速公路固定测速抓拍及高清卡口工程后,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见我一面,他指定在京承高速北京收费口。
 
为了支取工程款顺利,见面后我给了他10万元,钱放在一个茶叶袋里面。
 
3、证人刘某证言:北京汉王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2,为了能在交警总队多揽业务,顺利结账,于2012年底在京承高速北京收费口给了我10万元,钱放在一个茶叶袋里面。
 
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2012年12月10日,尹某某存款10万元,户名姚某某,卡号62×××19。
 
(三)2014年初,刘某收受高某贿赂10万元,刘某将10万元交给尹某某,同年1月3日,尹某某将10万元存入卡号62×××67的农业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4年1月3日,尹某某将刘某给他的10万元存入卡号为62×××67的农业银行卡内,户名尹某某。
 
2、证人高某证言:2014年初的时候,我想调整工作岗位,在刘某的单位宿舍我给了他10万元。
 
3、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上半年,总队岗位要调整,高某想调整一下工作岗位,找到总队我的办公室里,给了我10万元,钱用一个纸袋子装着。
 
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2014年1月3日,尹某某存款10万元,户名尹某某,卡号62×××67。
 
5、被告人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其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刘某的款系贪污贿赂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尹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