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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11.27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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