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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
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华、李尊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维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系某县林业局职工,其从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担任柳江林业站副站长,负责XX乡林业站工作。
2016年7月,因洪雅西环线项目建设需要,某县林业局在XX乡黄湾村征地范围内颁发了蓄积量为2308.08立方米,出材量为159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被告人梁某某拿到该证后,在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证批准采伐的蓄积量全部分配桃源的木材商人欧某、熊某等5人并收取设计费、建立台账。
上述木材商人分得采伐计划后,大部分用于采伐许可范围外收购的木材开具运输许可证。
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到上述木材商人开具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后,明知上述木材商人准备运出的木材可能来源于西环线采伐计划外,仍不对木材来源进行查验,直接在先前分配的采伐计划内为上述木材商人开具了运输许可证,致西环线采伐计划以外的木材1300余立方米被上述木材商人非法运出销售,其中包括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滥伐的林木135.7立方米,其余来源不明。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在负责XX乡林业站工作期间,还实施了明知李某1、李某2滥伐林木却不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错误向前来申请办证的群众徐某等人宣称“农民自己不用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树子卖给谁就由谁来办许可证”,以及在杨某某等人提交采伐申请和资料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为申请人进行作业设计、不上报申请资料、不及时告知申请人,致使徐某、杨某某等人由于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等渎职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诉讼中,被告人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人欧某、熊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西环线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运输台账,西环线桃源段征地范围内林木采伐出售情况统计表及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西环线建设项目林木采伐计划分配给木材商人,且在向分得计划的木材商人开具运输许可证时不对木材来源进行审核,直接造成项目建设批准采伐范围内的群众无法自行申请办证并采伐出售以及批准采伐范围外的1300余方滥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被非法运出销售,间接造成辖区产生大量涉林违法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某某除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外,还实施了其他渎职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诉讼中,被告人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实施本案渎职犯罪具有人手不足、工作量大、项目进度要求高等不能归责于被告人的原因,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原因均具有相对性,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原因确实客观存在。
即便上述原因确实客观存在,因被告人实施的渎职行为具有故意违反基本操作规范的性质,并非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工作疏漏,故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罪责的正当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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