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某,男。
该艾某某2010年5月6日因涉嫌
贪污罪被XX县人民检C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
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XX县人民F院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9年5月30日,被告人艾某某代表某某镇XXX村与某某铁路第二项目部签订“大某某”用地协议,约定某某铁路第二项目部有偿使用XXX村集体8.7亩土地作为XXX苗二号隧道弃渣场,补偿人民币69600元;同时双方又签订另一份临时用地协议,其中约定某某第二项目部补偿XXX村民水井补偿款25600元;打桩震动边坡塌方补偿款5100元,三笔合计100300元。
某某局将100300元补偿款汇到某某镇政府的帐户后,由被告人艾某某负责给有关村民兑现,在给村民兑现此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从中套出现金18060元。
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艾某某代表XXX村委会与某某路第二项目部签订大某某用地协议,约定某某铁路第二项目部有偿使用XXX土地35.50亩,每亩土地补偿4000元,共计有空地14.008亩,共套取现金56032元,事后被告人艾某某为感谢XXX从中帮忙,给了XXX(另处理)20000元,XXX在发汽井补偿款时扣走14000元,剩下22032元在被告人艾某某处。
2009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艾某某从某某镇政府领回中铁XX局XXXX路第一项目部给XXX村有关村民水井补偿款67828元,并负责给有关村民兑现,在给村民兑现此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又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从中套取现金18160元。
上述三次,被告人艾某某共套取有关补偿款58252元,其中41068元,由其垫付在村集体开支中,剩余17184元被其非法据为已有,并全部用于其家庭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临时协议书,给村民兑现款的真假花名册、悔过书,侦查机关与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等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镇政府委托发放的被征用的土地等补偿款剩余部分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确已构成了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艾某某在侦查期间将所获赃款全部退交,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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