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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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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
2016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文彬,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王佳、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文彬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年初至2012年期间,徐某(另案处理)作为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温岭市大溪镇佛陇工业2号地块,在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施工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厂房建设,未经勘察和委托设计,自行确定厂房结构和建造形式,并为获得发泡机机器冷却和消防用水,未经荷载计算,擅自在屋顶建造较大容量的水池用于蓄水,导致违法建成投入使用的厂房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被告人许某某系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聘用人员,自2013年10月开始担任大溪镇佛陇村驻村干部,在“三改一拆”工作中负有调查、上报佛陇村存在违法建筑状况、提出处置建议及配合大溪镇人民政府开展整治违法建筑等相关职责。

2014年11月份,温岭市“三改一拆”办公室下达违法建筑存量摸底调查通知。

被告人许某某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系违法建筑,且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已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温岭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规定的必须拆除类型。

但是,被告人许某某认为其个人处置建议并非最终决定,为了处理好与佛陇村两委的关系,遂在《县(市、区)存量违法建筑调查表》和《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置登记表》的处置意见栏上,均对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厂房填写“暂缓拆除”的个人建议意见,并层报至大溪镇“三改一拆”办公室,导致大溪镇“三改一拆”办公室未依规拆除该违法建筑。

2015年7月4日16时许,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的厂房因楼面荷载过大,钢结构承载力不足,房屋结构体系失稳造成厂房坍塌(厂房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702800元),致使14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5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传讯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工作职责之外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证人李某、季某、金某、郑某、王某、赵某、夏某、徐某的证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情况说明,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各驻村需上交的表格,大溪镇“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细则,违法建筑巡查监管制度,温岭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县(市、区)存量违法建筑调查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汇总表,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置登记表,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某仅有调查、上报的工作职责,在《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置登记表》上签署处置意见不是其本职工作,大溪镇对于规模上企业另有暂缓拆除的处置精神,被告人许某某上报处置意见与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等辩护意见,经查,作为大溪镇人民政府派驻佛陇村的驻村干部,其本职工作就是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温岭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工作,大溪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查摸底工作分解至各管理区,各管理区再具体落实到各驻村干部,要求各驻村干部上交存量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分类处置登记表(一户一表),并注明上述表格中的“处置意见”一栏,请对照讨论稿填写“必拆”或“缓拆”,其中“缓拆”必须对照缓拆情形注明缓拆的原因,并向各驻村干部下发了《温岭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讨论稿)》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汇总表》等,根据上述文件,可以清楚的反映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被告人许某某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并在原始表格上曾填写过“必拆”的处置意见,只是在统一上报时全部改为“暂缓拆除”。

虽然大溪镇对于规模上企业曾经存在暂缓拆除的处置精神,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实际上也属于规模上企业,但该精神传达在温岭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下发调查摸底文件之前,大溪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照《温岭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讨论稿)》进行调查摸底在后,故被告人许某某认真履行调查摸底工作并提交处置意见应当按照《温岭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讨论稿)》严格执行,其为了与村里搞好关系,认为其填写处置意见并不是最终决定意见而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从而将“必须拆除”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改为“暂缓拆除”,属于没有认真履行上级领导交办的本职工作。

至于被告人许某某填写“暂缓拆除”处置意见与本案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厂房坍塌重大事故的发生是明显的多因一果,事故调查报告也认定了本次事故发生存在的直接原因和各项间接原因,其中一项间接原因就是温岭市大溪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三改一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审核把关不严,违反省“三改一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对暂缓拆除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致使必须拆除的违建厂房仍继续使用。

在未对事故厂房建筑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为厂房承租方出具生产场所建筑合法性证明用于企业变更生产场所,致使事故厂房违法建筑用于生产。

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正是上述“未按规定程序对暂缓拆除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的第一步,故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受国家机关聘用委托从事公务,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事故的发生,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疏于监管、未认真履行职责和徐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厂房建设、未合理使用厂房等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造成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属多因一果,故应根据被告人许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所存在的玩忽职守行为,依法适当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全案实际情况,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某系履职过度、被动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有自首情节,从而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阮蓓蓓
人民陪审员马志辉
人民陪审员吴永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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