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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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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续根,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专文化,捕前任河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续根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续根及其辩护人高月发、魏瑞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续根利用担任河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负责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30.8万元。

具体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收受河北省丰宁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2、2005年至2008年,收受时任河北省平泉县林业局局长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3、2006年至2009年,收受时任河北省崇札县林业局局长李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4、2005年至2010年,收受河北省迁西县林业局副局长郑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5、2005年至2009年,收受时任河北省兴隆县林业局局长董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6、2005年至2010年,收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魏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7、2006年至2007年,收受时任河北省涞源县林业局局长梁某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8、2010年8月,收受华润电力风能(承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9、2006年12月,收受时任河北省怀安县林业局局长姜某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10、2006年至2009年,收受时任河北省涿州市京都高尔夫俱乐部驻石家庄办事处主任贾某委派王某1送给的现金共计3万元;11、2010年春节前,收受时任河北省涞源县林业局局长张某所送现金共计2千元;12、2005年至2008年,收受时任河北省承德县林业局局长高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13、2012年年底,收受河北省秦皇岛安胜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14、2007年至2009年,收受河北滦平坑木林场副场长檀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15、2008年让时任河北省滦平县林业局局长王某2报销个人费用1万元;16、2006年至2010年,收受时任迁安市林业局局长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1.1万元;17、2008年4月,收受时任河北省易县解村林场场长边某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续根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续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续根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深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续根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六起、第十起、第十二起构成受贿罪外,其他均属违纪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收受礼金则是党政纪律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利用春节、中秋等节假日收受下级、企业老板等单方面赠送礼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送礼人是否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二是收礼人是否承诺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续根除该五起共计受贿数额16万元外,其他属收受礼金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违法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三、被告人张续根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续根系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续根主动退缴涉案款,符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张续根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真诚认罪悔罪,亦应考虑。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当庭提交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河北省林业厅证明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续根自2001年11月任河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处长,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省林业局正处级干部;2012年1月至今任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林改处)处长。

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续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受贿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河北省丰宁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某证言:我从2006年10月份任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至今。

2006年年底,为了在林地征占用审批工作上得到张续根支持,到林业厅拜年时给了张续根5千元。

2007年张续根到丰宁下乡,为了以后审批林地征占用手续时得到照顾,我给了张续根1万元。

2008年春节到石家庄给张续根拜年送给张续根5千元。

2009年,县里有一个重点项目,催的比较急,我到石家庄给张续根送了1万元,项目很快办了下来。

除2007年是在宾馆,其它三次是在张续根办公室给的。

为了在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上缩短办理时间,少挑毛病,所以给张续根送钱。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6年年底,在我办公室,孙某给了我5千元;2007年我到丰宁县出差,给了我1万元;2008年年底,在我办公室内给了我5千元;2009年,丰宁县里有一个重点项目,县里催的比较急,在项目办理期间,孙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这项目很快给他批了下来。

孙某给我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对他们在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上的帮助,一是缩短审核时间,二是不挑毛病,三是费用核算上适当照顾。

二、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时任河北省平泉县林业局局长刘某1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某1证言:我于2002年3月至2011年2月任平泉县林业局局长。

2005年底左右,平泉县金海利铁矿征占林地需尽快开工,同时县政府要求在植被恢复费上给予照顾,我找到张续根,他及时给予了办理,我从单位经费中给他答谢1万元。

2006年平泉县修建遵小铁路占用林地,省林业厅当时要求铁路部门办理手续,因省林业厅与铁路部门出现矛盾,迟迟不给发证,县政府要求林业局全权负责协调手续,我找到张续根请求关照,及时办了证,平时向张续根也有其他请托事项,为答谢我给张续根送了5千元。

2007年平泉县重点矿山永辉矿业需办理占地手续,我负责联系张续根,很快办理了手续,为答谢我给了张续根1万元。

2008年平泉县硕达、柏泉、金海利等铁矿,未批先占林地,需要补办完善手续,我找张续根帮忙,为答谢我给了张续根5千元。

给张续根钱大部分在他的办公室,有时和他在一起吃饭时给的。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刘某12005年给过我1万元,2006年送给我5千元,2007年送给我1万元;2008年送给我5千元,多是在我办公室给的,有时是吃饭时给的。

刘某1给我送钱是因为项目县里非常重视,催的比较急,让我尽快办理,关照工作人员少挑毛病。

三、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魏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魏某证言:2004年至2010年,我任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张续根是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签字。

在我们单位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为了能够得到张续根的关照,减少审核审批时间,少挑非原则性问题,少收取林地植被恢复费用,顺利把审批手续办下来,也为了今后张续根能继续支持和关照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的其他工作,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我在张续根的办公室给张续根送了共4万元。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5年至2010年,我先后6次收受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魏某人民币共4万元,这钱都是魏某在我办公室给的。

魏某希望我能够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林业局上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和今后其他工作中给予关照和帮助。

四、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河北省涿州市京都高尔夫俱乐部驻石家庄办事处主任贾某委派王某1送给的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贾某证言:大概2005年前后,国家对高尔夫项目占用林地检查力度较大,当时张续根负责林地检查工作,为了防止京都高尔夫俱乐部在检查过程中受到影响,我到张续根办公室拜访他,希望对京都高尔夫俱乐部给予关照。

在张续根的关照下,林业部门没有对京都高尔夫俱乐部进行检查。

为了表示感谢,2006年至2009年春节或中秋节前,我安排工作人员王某1给张续根送了共3万元。

给张续根送钱,一是张续根作为省林业厅占用林地检查项目的领导,在占用林地检查过程中,对京都俱乐部给予了关照;二是为了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继续得到张续根的关照。

2、证人王某1证言:2006年至2009年,我受涿州市京都高尔夫俱乐部驻石家庄办事处主任贾某指派,到张续根办公室给张续根送了共3万元。

3、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5年前后,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的高尔夫项目进行占用林地大检查,我具体负责全省高尔夫项目的占用林地检查工作。

在我的关照下,没有对京都高尔夫俱乐部进行占用林地检查。

2006年至2009年春节或中秋前,我收受涿州市京都高尔夫俱乐部贾某人民币共3万元。

五、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时任河北省承德县林业局局长高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高某证言:2005年我任承德县林业局长期间,我们逐级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张续根主管材料的审核、审批,我到省林业厅找张续根,提出让张续根少挑毛病,使我们上报的手续早日通过审批,我给了张续根1万元。

2006年至2008年,承德县林业局多次向省林地厅逐级上报审批手续,通过张续根的帮助,我们上报的手续全部顺利通过审批。

在此期间我送给张续根人民币共计2万元。

这钱有时是我到石家庄协调报批手续吃饭时给他,有时是事后来石家庄给他。

给张续根送钱是请他在审核我们上报的材料时少挑毛病,使审批手续尽早顺利办下来,还因为他是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管全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林木采伐,想在以后工作中好办事。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5年至2008年,我任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时任承德县林业局局长高某,为了让我在审核他们上报的材料时少挑毛病,使他们上报占用林地手续早日通过审核,高某多次找我帮忙,我安排将他们上报的手续全部顺利通过审核。

在此期间,高某多次送给我人民币共3万元,这钱有时是在我办公室给我,有时是去饭店吃饭给我。

六、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河北省崇礼县林业局局长李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证言:2001年至2010年3月份,我任崇礼县林业局局长。

大概2006年至2009年期间,我县招商引资建滑雪场,有三个比较大的项目,万龙公司、多乐美地在我县修建滑雪场及缆车,省体育局在我县修建滑雪场、缆车、高原训练基地,这些项目都需要征占用林地。

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时,2006年和2008年为万龙公司跑办审批手续时,一共给张续根1万元,2008年为多乐美地跑办林地征占手续给张续根5千元,2006年为省体育局征占林地修建训练基地给张续根5千元。

这些钱都是为上述三家跑办林地征占用项目期间在张续根的办公室给的。

县里对这三家投资项目非常重视,要求我以最快的时间办理好林地征占用审批,给张续根钱的目的是希望他别耽搁时间,尽早把项目审批下来。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崇礼县代办的林地征占用审批项目主要是万龙公司、多乐美地公司、省体育局在崇礼县修建滑雪场、缆车、训练基地等项目,投资比较大,征占用林地比较多。

2006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给我送过共2万元,都是跑办项目期间在我办公室给的。

李某为感谢我在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时的照顾,给我送的钱。

七、2010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华润电力风能(承德)有限公司白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白某证言:2010年8、9月份,华润电力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在围县投资建设了风电项目,因建设所占地块归属有争议,项目被叫停,华润集团派人协调此事,在保定会馆吃饭,张续根参与此次饭局,张续根答复需先解决建设用地的林地的归属权问题。

华润建设用地归属争议解决后,为了能够让张续根在我们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多关照,减少审批时间,从而保证我们工程的施工进度,我到张续根办公室给了张续根1万元,没多久我们上报的项目顺利通过审批。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10年,华润风电在御道口牧场占地4.3公顷,因所占地块与塞罕坝林场有争议,被森林公安局叫停。

华润集团一位副总协调此事,在石家庄保定会馆吃饭,我说必须争议解决后才能审核批准该项目。

白某协助华润公司跑办项目,吃饭时也在场。

后林地争议问题解决,在我办公室里,白某给了我1万元现金。

白某希望我尽快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审批下来,我把征占用林地项目给办了。

八、2006年12月,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河北省怀安县林业局局长姜某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姜某证言:2006年夏天,我任张家口市怀安县林业局局长。

河北左卫金沙滩体育娱乐有限公司计划在怀安县开展生态旅游,这个项目需要向省林业厅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为了项目顺利批下来,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到张续根的办公室送了5千元。

给张续根送钱,一是我们上报的体育项目实质上是高尔夫球场或者高尔夫训练场项目,我们希望该项目能够顺利审批下来;二是因为这个项目政府盯得很紧,我们希望张续根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少挑毛病,尽快把林地征占用手续办下来。

给张续根送钱后10多天,这个项目的林地征占用手续顺利办下来了。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6年,河北左卫金沙滩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在张家口怀安县金沙滩林场开展生态旅游,待建项目中有高尔夫球场或高尔夫练习场,怀安县咨询了我,我建议按体育项目立项组卷报批。

后来怀安县林业局以建设体育项目需要征地占用林地,向省林业厅申请办理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未提出反对意见,使得该项目的征占林地手续顺利通过审核、审批。

另外,我安排手下具体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尽快把征占用林地手续办完。

2006年12月的一天,姜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千元。

九、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北滦平坑木林场副场长檀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檀某证言:约2007年,滦平县的矿业公司占用坑木林场的地,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占。

坑木林场向省林业厅补办报批征占林地手续,我是副场长,去找张续根协调,希望能多给点占地指标,并把未批先占的林地手续补齐。

时间不长,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办下来了,我到张续根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

约2009年,滦平县的矿业公司需占用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的林地,滦平国有林场向省林业厅报批征占林地手续,我去省林业厅找张续根协调,希望他能帮忙在审核时少挑毛病,尽早通过审批,我拿出1万元给了张续根,时间不长审批手续办下来了。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河北滦平坑木林场副场长檀某到省林业厅我办公室找我,请我在坑木林场上报的占用林地材料审核中少挑毛病,尽快通过审核,时间不长,我安排将坑木林场上报的占用林地材料顺利通过审核。

过了一段时间,檀某到办公室放下了1万元。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檀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滦平县铁矿要占用承德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的林地,需要向省林业厅报批占用林地的材料,请我在审核上报的占用林地材料少挑毛病,尽早通过审核,檀某给了我1万元,时间不长我安排将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上报的占用林地材料顺利通过审核。

十、2008年4月,被告人张续根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河北省易县解村林场场长边某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边某证言:2008年4月,易县土地中心占用解村林场林地,这块地是储备给易县纤维板厂扩建用的,因占用林场的地需要到省林业厅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还涉及到伐木,需要林场交育林基金。

为了能顺利通过审批以及少交点育林基金,我和纤维板厂的许武到省林业厅找张续根协调关系,在张续根的办公室,我和许武表达了希望能早点通过审批以及少交育林基金的想法,我给了张续根5千元,时间不长,占地审批手续办下来了,育林基金也是按最低标准交的。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8年4月,易县土地中心申请储备解村林场林地,这块地是准备给易县纤维板厂扩建用的。

时任解村林场场长边某和纤维板场老板许武一起到我办公室找我帮忙。

边某拿出了一个信封,里面有5千元,时间不长,我安排他们上报的材料顺利通过了审核。

十一、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续根在吃饭期间,收受河北省秦皇岛安胜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毕某证言:2003年我创办经营安胜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或2008年,张续根去青龙县我开的铁矿检查铁矿征占林地审批手续,我和张续根认识。

2012年底,我参加河北省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在石家庄请张续根吃饭,张续根提起以前去我矿上检查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我说感谢他当时的照顾,让我顺得通过检查。

我想我经营的铁矿可能还需张续根帮忙,我给了他2万元。

给张续根送钱,一是感谢张续根以前去青龙县我经营的铁矿检查征、占林地的审批手续时没为难我,使我经营的铁矿顺利通过检查;二是我想跟张续根搞好关系,以后还需要他帮忙。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2007年,我认识了青龙县铁矿老板毕某,这个铁矿以前办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是我办的。

2012年底的一天,毕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来石家庄开会,一起吃饭。

在饭桌上毕某说感谢当初他的铁矿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时对他的帮助。

饭吃到一半时,毕某把我从房间叫出,给了我2万元。

毕某给我送钱一是感谢以前我对他经营的铁矿办理林地手续时的支持与帮助,二是希望以后请我对他的铁矿多关照。

十二、2006年,被告人张续根在饭店内,收受时任迁安市林业局局长刘某2所送现金共计5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某2证言:大概2006年,张续根代表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的人到迁安市检查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为了让张续根在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在迁安锦江饭店张续根住的房间我给了张续根5千元,希望在检查中对迁安给予照顾,过后我听说没检查出问题。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大概2006年,我代表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的人一起到迁安市检查占用林地的情况,时任迁安市林业局副局长的刘某2到我住的宾馆找我,请我在检查中对迁安给予关照,刘某2拿出一个信封,里面有5千元,后迁安没检查出什么问题。

十三、2008年,被告人张续根向时任河北省滦平县林业局局长王某2报销个人费用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2证言:2008年,张续根到滦平出差,他到我办公室,有费用让我帮他处理,我从单位经费里列支了1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去张续根的办公室给了张续根。

2、被告人张续根供述:大约2008年的一天,我到承德出差路过滦平,在滦平县林业局局长王某2的办公室,我跟王某2说有费用让他帮忙处理一下,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发票给了他。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2在省林业厅我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给了我。

另查明:

一、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续根在春节前,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郑某证言:2003年至今,我任唐山市迁西县林业局副局长。

为了让张续根在我们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多多关照,少挑毛病,顺利地把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办下来,也为了今后张续根能继续支持和关照我们迁西县林业局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核,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我会在张续根的办公室送给张续根3千元或4千元,6年共计送给张续根2万元。

2、证人董某证言:2005年至2009年,我任承德市兴隆县林业局局长期间,为了让张续根在我们单位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多关照我们的项目,减少审批时间,少挑非原则性的问题,顺利的把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办下来,也为了今后能继续支持和关照我们兴隆县林业局上报的征占用林地审核,我先后分4次,每次5千元,都是在春节前,在张续根办公室给了张续根共计2万元。

3、证人梁某证言:2003年12月至2009年8月我任涞源县林业局局长。

2007年春节前,我到张续根的办公室,给了张续根2千元。

2008年春节前,我到张续根的办公室,给了张续根3千元。

给张续根送钱是感谢张续根没挑我们申报材料的毛病,审核顺利通过,还有是希望协调好关系,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4、证人张某证言:我任涞源县林业局局长后认识的张续根。

2010年春节前,我到张续根的办公室给张续根送了2千元。

为了审核中不挑毛病,顺利通过审核,也为了今后工作中继续得到张续根的支持和关照,所以给张续根送钱。

5、证人刘某2证言:2008年至2010年,为了感谢张续根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照顾,每年春节前我都到省林业厅给张续根送2千元,三年共计6千元。

二、2015年9月6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续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张续根到案后,经查无法认定为受贿,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贿赂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续根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干部任免审批表:2001年11月至2006年2月任河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处长;2006年2月至2006年9月任河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省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处长;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任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处长;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省林业局正处级干部;2012年1月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林改处)处长。

2、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6日对张续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张续根利用职务便利,从2009年至2014年分别向河北雾灵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木兰围场国有林场报销费用共计29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张续根到案后,经查报销费用部分用于公务、部分吃请相关人员、下属人员、无法认定为张续根受贿,同时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其他县市林业局及公司共计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3、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说明:张续根受贿一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续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辩本案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六、十、十二起,其他不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八、九、十三、十四、十七起及十六起中的5千元,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或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辩护人所辩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十七起事实,经查,被告人系索贿,依法应累计为受贿数额;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五、七、十一起及十六起中的6千元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属实,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对辩护人所辩予以采纳;所辩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涉案款,经查,属实,故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续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续根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袁英飒

审判员刘艳敏

审判员殷萌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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