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应某甲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滁检刑诉〔2017〕23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应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应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高某甲产生矛盾,高某甲表示不愿再与应某甲共同生活,并离开家中。2017年2月12日上午,应某甲得知高某甲在来安县城陪同女儿应某乙上学遂赶到来安县城,两人见面后,应某甲先后二次下跪哀求高某甲回家,应某甲亲友也劝解,但高某甲始终拒绝。当天下午14时许,应某甲和高某甲回到位于来安县**镇**社区**路的租住房内,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应某甲持铁锤向高某甲头部击打致其倒地,随后继续持铁锤砸其头面部,期间铁锤砸中地面致锤柄断裂,应某甲又用双手紧掐高某甲颈部,后又用剪刀朝高某甲头面部、身体等部位连续捅刺,致高某甲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系他人用钝器和锐器打击头面部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应某甲委托雷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后将其传唤,应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

2.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雷某某、应某乙、王某某、石某某、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应某丙、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应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声   

2017年8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