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社。曾因犯失火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13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2日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8年2月14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理。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于2018年2月1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3月15日始至2018年3月29日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崔某甲系母子关系。2017年12月4日22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因被害人崔某甲酒后无故对其母亲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遂与被害人崔某甲相互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崔某甲扑倒在其家西屋炕上,并先后使用木棒、金属铁铲、尖刀等工具打击、攮刺被害人崔某甲的身体,致使被害人崔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当场死亡。

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崔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刺伤头面部、胸部及上肢,致心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循环衰竭死亡。

    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2017021030001号至2017021030009号、2017021030011号-2017021030015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4.198*1018;送检的2017021030018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2017021030016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经计算,其亲权概率为99.99%;送检的2018020196001号检材和2018020196002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与(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7]1030号鉴定文书中的2017021030001号至2017021030009号、2017021030011号至2017021030015号检材、2017021030017号检材所检部位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4.198*1018 。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双刃匕首一把、剑状铁板一个、红色圆状木棒一支。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4.到案经过;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6.指认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附光碟一张);7.证明;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9.证明材料、情况说明;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1.鉴定意见书通知书。

三、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乙、宋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崔某丙、崔某丁、李某乙、暴某某、郭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碟三张。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石市)公(法医)鉴(尸)字[2017]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7]103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8]19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六、勘验检查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2017年12月4日案发现场吉公(磐)勘[2017]K2202840000002017120006号现场勘验检查卷及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春平   

2018年4月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