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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之刑法条文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的案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立案数额标准上没有变化,只是规定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以累计数额计算”,并在《立案标准》附则中明确了“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实践中,只要查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以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保护、使用、处理的规定。所谓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为了改善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或其他动机,而扣交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金,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单位福利或其他形式,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给单位所有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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