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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5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8〕2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10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徐州市开元名都大酒店迎宾楼其留宿的房间内容留滕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

2.2017 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徐州市开元名都大酒店迎宾楼其留宿的房间内容留许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徐州开元名都大酒店迎宾楼某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4.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徐州开元名都大酒店迎宾楼某房间内容留杜某某吸食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冰毒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滕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广栋   

2018年4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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