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祝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玉刚,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邹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祝某在S305线国家I类超限检测站自贡站(下称:艾叶站)担任班长期间,明知超限车辆应按规定受到处罚,而与本班组执法人员采取假拦真放的方式,帮助超限运煤车和超限运盐车经过艾叶站时逃避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祝某所在班组共私放超限运煤车147车次、运盐车90车次,按照每车次100元的标准收取运煤车、运盐车车主送的现金人民币23700元归被告人祝某所在班组成员所有,被告人祝某实际分得人民币6000元,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814819.08元。
 
另查明,2013年被告人祝某接受他人请托,为方便超限运煤车顺利通过检测站,收受王某甲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4100元,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814819.08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退回受贿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自贡市沿滩区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车辆信息,出库单,过磅记录,自贡市路政支队情况说明、交接班记录,四川省盐务管理局盐放运单,证人王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黄某、丁某某、王某乙、俞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祝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参与对公路超限运输检测、处理的职务便利,私放超限运煤车、运盐车,并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4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民币1814819.08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本案被告人祝某受贿定罪金额应以被告人祝某实际收受的人民币6400元计算,对公诉机关指控按照被告人祝某所在班组收受全部的金额计算被告人祝某受贿金额的指控,不符合罪责相当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受贿罪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