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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徐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乾县某某镇某村某组,居民。
 
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荣杰、许仁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韩荣杰、许仁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西安联合学院集资业务员,先后任小组长、部长。
 
在此期间,徐某等向社会公众宣传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的投资项目,发放宣传单,吸引群众进行投资,其中徐某直接与被害人签订合同。
 
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徐某在西安联合学院任职期间,与其有关的以联合学院集资建校名义及养老公寓床位费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为36份,吸收资金730000元,涉及群众29人,2015年9月25日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徐某退赃6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马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集资情况一览表、集资情况说明;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收据;辨认笔录;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的相关资料;票据;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集资办学为名,向社会公众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募集资金,且数额较大,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徐某非法所得61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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