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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符晨辉、人民陪审员贺广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父亲李腊松(系原乌旗山乡信用社主任,已死亡),自1997年11月至1998年9月,以高额利息为诱铒,利用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过期报废空白存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笔,计人民币10000元。
 
利用李腊松私自印刷的农村合作基金入股凭证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笔,共计人民币318470元。
 
被告人李某某总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笔,共计人民币328470元。
 
以上存款均无法归还储户,给储户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详见附表)。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建成、胡渭芝、汪菊云、胡川林、胡仁秋、周雪英、张谷红、胡渥民、郭向阳、郭效钦、方正清、胡白英、李训初、胡玉珍、周先知、钟恩英、刘成章、胡振业、胡立军、胡明清、胡建南、胡新民、昌及寿、詹国兴、张伏秀、胡佩兰、胡阳芝、胡术文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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