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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盘县马依镇坪地村十六组家中贩卖毒品给彭某某时被老厂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零包4个,重0.16克。
 
经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羁押伤病拒收审批表,被监管人员体检表,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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