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犯贩卖毒品罪,0.11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赵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经事先电话联系,按约至本市某路某弄某苑某号黄某(另处)住处楼下,将1包0.11克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该0.11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伟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