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吕某某贩卖净重0.03克毒品海洛因,系毒品累犯,犯罪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吕某某,农民,住陆川县。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9日,在陆川县温泉镇官田村小学旁边的小路,被告人吕某某二次以50元的价钱向吕某钦出售一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
 
在7月9日,吕某某与吕某钦进行毒品交易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吕某某抓获,并从吕某钦处缴获一小包净重0.03克可疑毒品,从吕某某处缴获毒资50元。
 
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人吕某钦的证言,毒品交接凭证,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该事实,有本院的(2013)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陆川县看守所释放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五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