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
 
2013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凉州区武南镇阳光一区1号楼3单元门口,经电话联系向莫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从莫某某身上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彩票纸包裹的疑似毒品2小包,经称量净重0.24克。
 
从李某某身上扣押白色海信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及毒资200元。
 
查获的毒品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称量视频资料、通话清单、户籍信息、上交毒品收据、(2013)武凉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白色海信牌手机一部、毒资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告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