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春市。
因涉嫌犯
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
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5)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票据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6日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登记设立东莞市远禅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远禅公司),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6月8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远禅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献县野马步步紧厂、深圳市启迪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宝峰至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斯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仁圣五金店、佛山市顺德区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拓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旭龙建材经销部、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塑丰塑料编织厂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取被害单位的货物后,黄签发金额共计1310600元的空头支票,后被害单位均因黄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而被银行退票。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远禅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东莞市长安锋行电脑办公设备经营部(下简称锋行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取锋行经营部的货物后,黄拖欠货款25960元未支付。
2012年6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潜逃。
2015年1月30日16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抓获黄某某。
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能起回。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其中票据诈骗罪数据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登记设立东莞市远禅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远禅公司),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6月8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远禅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收取被害单位的货物后,签发共计金额为1310600元空头支票给被害单位。
后被害单位均因黄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而被银行退票。
1.2012年6月8日向被害单位深圳市启迪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批价值89600元的打包带,并签发数额为89600元的空头支票。
2.2012年6月11日向被害单位佛山市科斯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价值69600元的打包带,并签发数额为69600元的空头支票。
3.2012年6月11日向被害单位献县野马步步紧厂购买价值152010元的钢管脚手架扣件,在支付2000元后,签发数额为150000元的空头支票。
4.2012年6月15日向被害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旭龙建材经销部购买价值119260元的不锈钢建材,并签发数额为119260元的空头支票。
5.2012年6月15日向被害单位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47000元的电缆,并签发数额为147000元的空头支票。
6.2012年6月16日向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拓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购买价值78000元的尼龙料,并签发数额为78000元的空头支票。
7.2012年6月18日向被害单位东莞市长安仁圣五金店购买价值119523元的电线,在支付19523元后,签发数额为100000元的空头支票。
8.2012年6月19日向被害单位佛山市宝峰至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86240元的不锈钢卷板,并签发数额为186240元的空头支票。
9.2012年6月19日向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96565元的排栅管,在支付29656.5元后,签发数额为266900元的空头支票。
10.2012年6月21日向被害单位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塑丰塑料编织厂购买价值104000元的编织袋,并签发数额为104000元的空头支票。
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远禅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东莞市长安锋行电脑办公设备经营部(下简称锋行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价值37960元的电脑和配件,收取货物后支付其中12000元,拖欠货款25960元未支付。
2012年6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潜逃。
2015年1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抓获黄某某。
破案后,上述赃物、赃款均未能起回。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员工弥某某、肖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耿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戴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明,送货单、供销合同、收据,税务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商铺租赁合同,历史交易明细、开户申请书、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票据诈骗罪之数额特别巨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达1310600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在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应在前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5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启迪东业科技有限公司89600元、佛山市科斯达科技有限公司69600元、献县野马步步紧厂150000元、佛山市禅城区旭龙建材经销部119260元、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147000元、佛山市顺德区拓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78000元、东莞市长安仁圣五金店100000元、佛山市宝峰至上不锈钢有限公司186240元、佛山市顺德区商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66900元、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塑丰塑料编织厂104000元、东莞市长安锋行电脑办公设备经营部25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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