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受学校委派负责本校食堂及小卖部收款和结算工作,在此期间周某某出于个人私利,为多得利息,将所保管的31000元资金存为个人理财保险单。
 
现赃款已退回。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并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叶××、罗×、郑××、王××、张××、王××、彭××、张××、冯×的证言,正阳县实验中学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清单、公证书复印件、账目复印件及存款凭条、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学校委派管理学校经营户账务的行为,应属从事公务的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在管理学校经营户账户期间,为了多得银行利息,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代收的31000元现金存入银行办理为个人理财保险单。
 
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把代收的经营户的现金为得到高利息给自己办理了个人理财保险单,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就把保险单交给了侦查机关,犯罪情节较轻。
 
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