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回,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
 
2009年6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XX乡农电站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保管的预收电费十万零九千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将其中的利息款6922.53元据为己有。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XX乡农电站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保管的预收电费十万零九千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将其中的利息款6922.53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回赃款6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陈XX、孙XX、冯XX、夏XX、耿XX、方XX等的证言;退赃收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回,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获利款6922.53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