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生。
2009年4月17日因涉嫌
挪用公款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丙申,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国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丙申、徐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代表杞县建设局收取某建筑商建设规费10万元,并将该款存放在家中。
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将该款替他人垫付工程款,2009年2月12日将该款收回。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刘XX、宋XX、周XX、陈XX、张XX、霍XX、刘XX、李XX、袁XX证言;霍XX所打收条、张XX还款单据;开封市杞县组织部出具的证明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构成犯罪不太清楚,会服从法律的公正裁判。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称:本案的用款主体是国有企业,挪用款项不是用于营利活动,而是发放农民工工资,故对张某某应作无罪判决;即便认定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借款是出于善意,挪用时间较短,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属情节较轻,应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代表杞县建设局收取某建筑商建设规费10万元后将该款存放在家中。
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将该款替他人垫付工程款,2009年2月12日将该款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刘XX、宋XX、周XX、陈XX、张XX、霍XX、刘XX、李XX、袁XX证言;霍XX所打收条、张XX还款单据;开封市杞县组织部出具的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该借款属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支付的工资属营利项目,故辩护人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应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