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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中的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有什么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正确区分其界限。区别二者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别,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滥用职权罪。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而且还要看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是否与其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大小。
 
  如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或者因果作用力不大,那么属工作失误;如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且作用力足够大,则属滥用职权罪。
 
  总之,区分工作失误与滥用职权罪,实际上也就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凡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则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凡是不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如果其工作态度积极,加之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计划不同等等,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失危害后果,也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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