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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甲集资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县**镇**村**号。2009年11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二万元,2011年1月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延长刑事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9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设立经营江苏**商贸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采用口口相传、推介会等手段公开招揽客户,销售“**消费产品”(消费者消费人民币(以下单位同)10,000元,即可连续65周每周获得分红258元)和“消费积分股权式分红”(消费者消费2,200元,即可以获得1,100积分和连续12个月总共2,400元分红)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24日共有3,697人累计投入金额共计426,904,300元,其中现金投入230,375,483.5元,POS机刷卡投入105,685,405.9元,分红投入6,421,309.6元,直销奖投入21,144,200元,推荐费投入17,017,533元,转单投入28,329,998.1元,消费卡投入142,620元,出资方式不详投入17,787,784.9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已返还本息共计144,297,594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上述部分投资款共计680余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为子女购买房、车及所谓分红等。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商务楼租赁合同等,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

2、证人李某某、陆某甲、蔡某某、姚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方某某、陆某乙、杨某乙、顾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口口相传、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消费产品”和“消费积分股权式分红”,并将募得的资金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和偿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等。

3、投资人鲍某某等人的陈述和订单消费协议书、消费(**)订单协议、收据、汇款凭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口口相传、推介会等方式,向多名投资人销售“**消费产品”和“消费积分股权式分红”,后无法按约返还本息。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公司、**支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出具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交易明细和证人葛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范某某、朱某某、陈某丙、杨某丙、赵某某的证言、房某某、产权证书、转账记录、启东市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实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和部分钱款的去向。

5、证人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单、完税证明等,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给陈某丁、陈某戊680余万元购买个人名下房产、汽车等。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和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关联人、关联账户扣押涉案赃款、赃物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和上海市崇明县竖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8、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和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菊萍   

代理检察员:朱奇佳   

2017年1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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