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7日,江某与董某(均已判刑)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约定第二天下午在董某经营的上海鞋都X号店铺内对账解决纠纷。
 
后江某纠集了翟某及被告人吴某等人,并准备了2根自来水管;董某纠集了为其打工的高某某、王某某、王甲,也准备了2根自来水管。
 
6月18日15时许,江某、翟某、吴某等人至本市西藏南路1277号上海鞋都X号店铺,双方言语不合即进行互殴。
 
江某持落地风扇、翟某持凳子、吴某等持自来水管进行斗殴,致使王某某左前顶部软组织挫裂伤,遗留疤痕4cm和劝架的姜某右颞枕部挫裂伤遗留疤痕1.5cm,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高某某用自来水管击打吴某,致其颅颌面骨折,颅内出血,颈椎外伤。
 
董某用自来水管与王某某、王甲共同殴打江某,致江左肋腓骨下段骨折,前顶部及左颞顶部多处软组织裂伤,遗留疤痕累计长7cm,经鉴定构成轻伤。
 
嗣后,被告人吴某逃逸。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减轻处罚。
 
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笔录,同案犯江某、翟某、董某、高某某、王某某、王甲的供述,证人李某、徐某、莫某、刘某证词,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吴某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系共同犯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