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井某某,男,因涉嫌合同
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
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监诉(20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某犯
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井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陈××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诈骗陈××现金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井某某供述,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李×、高×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被告人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
第七十七条 、
第六十九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某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羁押3个月零27天已扣除。
被告人井某某的刑期即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