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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伙同黄二等人诈骗30万余元 经智豪辩护获轻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27
主文: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黄二、罗某共谋通过虚构“中国好声音”中奖的方式实施诈骗。后黄二、罗某、黄某购买用于诈骗的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发送“中国好声音”场外观众中奖信息。被害人与黄二等人取得联系后,黄二、罗某、黄某等人以需要缴纳手续费、税费等名目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大款。被告人黄二安排黄三、罗某安排廖某持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取钱,黄三、廖某明知卡内现金系黄二、罗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仍代为到银行支取现金。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二、罗某、黄某共骗取304056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在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方案:
被告人黄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父母体弱多病,案发后,家属十分着急,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务求为黄某寻求最好的帮助,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黄某,到办案机关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了意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也将案件大致情况和智豪团队做出了讨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得出以下辩护方案:
首先,辩护人及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但是在犯罪金额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涉案金额是指控的30余万元,结合被告的多次稳定供述和其他被告当庭的问答,被告黄某是在2013年1月中旬开始介入的,作案时间只有10余天,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诈骗金额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指控被告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诈骗金额304056元的证据不充分,应当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从2013年1月中旬开始所参与的犯罪金额。
其次,被告黄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刑法》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黄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最后,被告黄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犯意系其他同案犯提出的,黄某是受邀约参与犯罪,作案地点、线索及方式,具体赃款保管、分配也是其他同案犯在安排,黄某在本案中只是起了辅助或次要作用,地位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黄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家属愿意四处借钱替被告人退还所得赃款,同时也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被告的犯罪行为不但给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给家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被告黄某家庭非常需要被告的支撑,恳请法庭考虑这一特殊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从轻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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