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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律师巧辩赵某盗窃案,两次盗窃前科仍获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12-08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女,1960年生,重庆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赵某曾分别在2001年3月和2004年3月因盗窃罪而入狱,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
  2014年2月,赵某在渝中区朝天门某内衣店内,见同店顾客的小包拉链没有拉完,包包里面有一叠百元钞票,遂临时起意,趁受害人不注意,迅速偷走挎包里的现金2700元。后遭受害人发现,上述盗赃款全部归还。
 
辩护方案:
  本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确凿,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是,由于被告曾经有两次盗窃的犯罪前科,再次因盗窃遭到起诉,屡教不改,对量刑上有重大影响。同时,赵某已经年过五十岁,其本人和丈夫的身体状况都很差,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外孙需要照顾。所以,赵某迫切需要通过律师的辩护,依法获得轻判,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在侦查起诉阶段:
该案接受委托以后,辩护律师严格按照标准化办案程序,第一时间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并联系承办单位朝天门派出所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因为两次盗窃前科,赵某被逮捕,但是律师前后六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交流办案进程,极大的减轻了委托人的心理负担。
在审判阶段:
为了更好地为赵某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专门就此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团队律师意见。本案辩护人充分结合案情和团队讨论的案件结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主观上,赵某这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是由于一时贪财造成的。客观上,赵某在案发后马上将现金归还给了被害人,并主动提出赔偿,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2.被告人赵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及其他酌定从轻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起诉书也予以认可。其次,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也自愿主动缴纳相应罚金,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再次,赵某的身体情况较差,家里还有一个需要照顾的外孙,希望法庭在量刑上也予以考虑。
3.被告人赵某虽然有犯罪前科,但是已经时隔十年。在这十年期间,赵某一直遵纪守法的照顾家庭。这次犯罪,主要是鬼迷心窍,临时起意。
 
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多次与委托人交流案件,与法官沟通,并缴纳了罚金。最终被告人赵某从轻判罚,属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起点刑。智豪律师事务所凭借人性化的服务,团队化的协作,和专业化的辩护,再次获得委托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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