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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75期】罗某运输毒品案、朱某运输毒品案、赵某盗窃案、王某贩卖毒品案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4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5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14时至16时,历时两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4例。
 
案例一:罗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罗某收取较高的运输价格,帮忙将毒品从广西运至梁平。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罗某的主观推定、辩护策略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罗某供述他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物品为毒品,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被告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毒品。承办律师认为,针对本案可以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对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赞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策略进行补充:其一,根据罗某的劳动报酬是否已到账等基础事实来推翻推定的应用前提,进而证明罗某主观上并无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其二,对比类似案件判决,考虑罗某是否可能成立毁灭证据罪。
 
案例二:朱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朱某按他人要求将352.6克包装好的海洛因吞入体内,后乘坐飞机从云南赶至重庆,于重庆江北机场被抓获。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在本案中能否被认定为从犯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但根据搜集的相关判决书来看,此类情形很少被认定为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主要对从犯的认定作出补充。从犯的认定应结合整个运输过程中朱某是否接受他人的安排,具体参考如下因素,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路线等计划的指定,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等。证据方面,承办律师可申请调取朱某的手机来查看微信转账记录。
 
案例三:赵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施某、赵某(当事人)共谋盗窃金店,先后多次寻找目标、查看路线、观察作息等,为此后的盗窃做准备。2016年某日,赵某为施某放风,施某则进入该珠宝店内盗窃店内的黄金首饰。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护策略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金店的选择、踩点,盗窃工具准备,具体进店盗窃,销赃全由叶国金负责,赵某系从犯;其次赵某愿意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以上辩护思路作出肯定,一致认为赵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可认定为从犯。
 
案例四:王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王某曾参与三起毒品交易,并在家中查获大量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共计183克。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提取程序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起诉书指控的三笔交易中有两笔毒品来源不明,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贩卖毒品者。除此之外,在王某家中查获毒品的收集程序存在漏洞,如录像不同步、无相关封存行为,此种情况下有无足够证据证明王某为其家中查获毒品的所有者。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认真讨论后,主要争议集中于家中查获毒品的提取程序。根据录像显示,提取过程中并无具体封存,收集现场有很多人;以及相关鉴定结论不详细,综合考虑后无法排除家中查获的毒品并非王某所有的合理怀疑。除此之外,提取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该案件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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