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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46期】汪某寻衅滋事案、代某职务侵占案、陈某贪污、受贿案、黄某强制猥亵案、周某危险驾驶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6-16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45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5月27日,第346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8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汪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汪某因口角纠纷与人发生抓扯,被害人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的是罪名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汪某并非随意殴打他人,汪某是因为先前的纠纷才动手,所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而应是故意伤害罪。其次,对于汪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纠纷发生后,汪某有主动报警,且如实交代了事情的过程,承办律师认为汪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要求。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去查询一下汪某的通话记录,看其是否有主动报警,其次应核实汪某报警后的说法,这对于其是否构成自首很关键。
 
案件二:代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代某与一些股东一起创立了某公司,后其他股东均退出,代某将其中一些股份转给一些新股东。在这过程中,代某将公司的钱用于借贷、投资。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承办律师认为代某的公司究其本质是一人公司,此案可算是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问题,谈不上刑事犯罪;退一步讲,指控的其中部分金额的性质并不分明,在此种情况下,承办律师认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金额;再次,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还有待讨论。所里律师就承办律师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为承办律师建言献策。
 
案件三:陈某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陈某为某旅游局局长,其情人通过陈某教的方法将公司的一笔钱套出来;还在其任职期间,收了某公司老板的一笔钱。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的是贪污罪,承办律师主要讨论的是该笔钱的性质,那一笔钱是属于公司的钱而非公共财物;其次,陈某在收受某公司老板钱时,老板并没有请托事项,陈某也未有会给予老板及其公司照顾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受贿罪。所里律师就贪污罪财物的性质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
 
案件四: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5年蒋某妻子余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朱某结识,并一直保持联系。9月,蒋某与余某闹矛盾后从家离开后朱某应邀到余某家玩耍。后蒋某返家,在敲门近一小时后余某才将门打开,蒋某进门后发现了藏匿于厨房中的朱某,朱某见状立即跑出蒋家,因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蒋某冲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从家走一致追到附件的公家车站,朱某欲搭乘出租车离开,蒋某将身体探入车内用菜刀将朱某右侧手背、手臂、大腿、腰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做出十级伤残的鉴定。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自首的问题,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为自首。其次,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与蒋某妻子关系暧昧。此外,已赔偿被害人两万元,讨论此种情况下争取缓刑的可能性。所里律师办理此类故意伤害的案件经验很丰富,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案件五:黄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黄某系建筑工人,住公司租住的出租屋,被害人系房东家女儿,成年人。黄某趁无人之际,走进被害人房间,用手摸被害人乳房、下身等。时间大概一两分钟。然后自己离开。后在女婿的带领下投案,交代如上事实。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请团队讨论的是自首问题。本案中,黄某是在女婿的带领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所里律师认为黄某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要求,应认定为自首。
 
案件六:周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民警接警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有人驾驶小轿车驶入水池中。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驾驶员在现场,后观音桥商圈派出所移交一名叫冉某的男子,称该男子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民警发现该男子满嘴酒气并且神志不清,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后经检验,乙醇含量105.8,涉嫌危险驾驶罪
 
讨论内容: 本案即将开庭,承办律师提请团队讨论的是辩护律师该如何向控方证人发问。本案中证人在距离案发十多日后对周某的穿着、体貌特征的陈述十分细致,承办律师认为这不符合正常人的记忆规则,从而怀疑该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所里律师建议承办律师涉及发问主要针对证人的记忆力方面,并详细询问了案发当日的天气、具体时间的问题,为承办律师开拓思路。
 
案件七:刘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代某(在逃)共谋首先找“信用黑户”,以其名义在4S店购车,第二“信用黑户”与二手车商签协议卖车骗首付,第三以“黑用黑户”名义利用二手车商首付实际购车转卖。以此种方式骗取钱财。
 
讨论内容:起诉书中认定刘某与代某“共谋”,也认定刘某具有如如实供述的情节,但根据刘某的供述,最初提议以这种方法操作的是代某,操作流程也是代某交自己的,在这个意义上,承办律师认为刘某应认定为从犯。所里律师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分清,建议承办律师在核实证据,为刘某争取认定为从犯。
 
案件八:李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岑某、李某共谋通过虚构在某村租地的事实,骗取征地补偿款。2015年1月,岑某、李某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讨论内容:本案处于二审阶段。一审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而李某告诉承办律师实际情况是自己和岑某得知该村要进行征地拆迁,遂找到时任征地服务中心征地二部的项目主管陶某商议通过虚假租地的方式获得征地补偿款,陶某给自己说征地补偿需要什么手续、步骤,让自己准备,自己和岑某又找到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张某,由张某带领二人与他存村民签订虚假的租地合同,并由张某在总的虚假租地合同上签字、盖章。最后获得征地补偿。承办律师认为李某、岑某与张某之间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审对于是否与张某进行共谋,是否与张某构成贪污的共同犯罪这个问题并未予以评述,直接予以了回避。承办律师认为,对于该问题,有李某、岑某的供述;张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某与张某共谋,利用张某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与陶某之间也构成贪污的共同犯罪。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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