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OpenLaw
  • 2018-02-06
(2013)泰兴刑初字第522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3]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参加以陈(已被判刑)为首,以勇、李、周(均已被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在兴化市安丰镇周边地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杨某某共参与涉黑犯罪活动6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03年下半年,徐某某与满合伙开办了兴化市安丰镇净化剂厂,后双方为分厂的事产生纠纷,陈和被告人杨某某插手参与,后以请客吃饭为由,陈强行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350元。
2.2004年3月8日,颜与张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陈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和李、戚、徐等人到张某某的厂里闹事,砸坏该厂办公室里办公桌椅、窗户玻璃等物品,并将该厂职工刘打伤。
后戚、徐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陈借此要求颜补偿戚人民币5000元,陈得到其中的人民币2000元。
3.2004年6月份,季某某向陈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借期三个月。
借款到期后,季某某没有还钱,陈即带被告人杨某某和李、洪、周、龙、军等人到兴化市海南镇,向担保人治、礼、蒋等人要钱,并威胁不还钱就让他们的厂开不成。
后季某某将人民币160000元的借款还给陈,陈以借款逾期29天需要付利息为由,强行占有季某某的门面房一间。
4.2005年初,黄等人向兴化市中堡镇西孤村的房购买一批意杨树,因黄违约,房要求黄交付违约金才可将树木运走。
黄不想支付违约金,2005年5月的一天,通过涛请陈出面。
陈召集被告人杨某某和洪、勇、李等人到场,对房的家人进行言语恐吓,欲强行将树木运走,后因群众报警而离开。
次日,陈向黄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
5.2005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声称在兴化市大营乡建经营的浴室上班的曹欠其人民币1000元,约陈等人前往大营乡索要。
当晚,杨某某、陈、洪、勇等人在建的浴室门口找到曹及其男友朱,索要不成后对两人实施殴打,建等人出面制止,也被杨某某、陈、勇等人殴打。
6.2005年10月份,耿建房,陈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和洪、勇、周等人到耿的工地上闹事,采取阻止施工的手段,强行要求其把在建楼房的楼下一层卖给自己,耿不从,也无法施工。
后陈拿出预先写好的售房协议书,强迫耿签字,耿无奈之下,被迫签字同意,才得以继续施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李、勇、戚等人的证言。
书证:身份证明文件、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