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生于×××,壮族,初中文化,住×××。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7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里湾村,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一个花名为“老某某”(在逃)的人购买了29.82克毒品海洛因来吸食,交易后黄某某离开现场,当行至柳州市箭盘路8号2栋2单元楼下时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查某某,从其身上搜出毒品。
 
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29.8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材料、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
 
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