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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
 
2009年9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农校街小学门口,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8包,重15.2克。
 
经鉴定,内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证明、所提取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尚能认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3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15.2克(38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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