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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律师辩护 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邹某甲,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何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出资租住在重庆市大足区,并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在“星某某”、“盛某某”等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为赌客提供积分与货币兑换服务,通过赚取积分差价获利。
2019年XX月,被告人邹某甲受雇参与给赌客上、下积分,使用手机微信给赌客结算赌资,每天分白班和夜班,一个白班工资100元,一个夜班工资120元,收取的赌资的1%作为提成,另加工资补贴。
2019年XX月至2019年XX月,邹某甲共收取赌资31万余元,非法获利16220元。
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邹某甲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赌博所需积分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邹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甲退缴了违法所得16220元。
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被告人邹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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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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