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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那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此有非常细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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