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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不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因此侵占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受理,而应当告知受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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