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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程序、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检察院批捕的条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1-29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批捕条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规定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批捕,同时也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完善了审查逮捕司法程序构造,为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如何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新规定,笔者试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与同行商榷。
一、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逮捕必要性证据。新刑诉法第79条将逮捕的条件细化为五种社会危害性,统一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建立健全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侦查机关(部门)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仅要求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求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以防止侦查机关(部门)够罪即报捕,使侦查机关(部门)尽可能做到将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报请批捕,节省司法资源,以减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二、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刑诉法第86条规定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必须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即:对于罪与非罪不清、刑事责任年龄有疑问、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违背常理、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是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另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在审查批捕阶段也必须按照高检院和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核实案件事实,为案件定性作出准确判断;二是进一步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为有无逮捕必要性作出正确决定;三是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排除非法证据。同时也为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判断;四是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的情况,及时进行侦查监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获取案件信息,给审查批捕作出正确决定提供保障,有效地防止错误批捕。
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全面阅卷,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做好应对予案和相关准备,制作讯问提纲,必要时听取案件侦查人员对讯问的意见。讯问中,要注意方法和策略,以保证讯问效果,达到讯问目的,从而保证审查批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既尊重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又平衡了侦查和辩护两方面的诉讼权利,可以更好地保证审查批捕的质量。侦查机关(部门)报请批捕意见书,移交案卷材料时,要求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材料一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的,应主动与聘请的律师联系,及时告之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审查逮捕程序。律师提出意见时,应当将其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证等证件审查后,接受律师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要存于审查内卷,律师提出的口头意见要制作笔录附卷。对于律师的提出的意见,办案人员还应当将其内容详细地记录于审查逮捕意见书,对律师的主张和理由逐一分析,提出采讷与不予采讷的理由。侦查监督部门讨论案件时,应当将律师的意见作为讨论的内容之一。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在审批案件时对律师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公正审查,不能因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左右办案思路,影响审查批捕结论的公正。因为,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辩护律师也可能以无逮捕必要或其他不合实际理由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审查批捕。
对于有律师提出意见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将作出决定的内容及时通知律师。
四、依法询问证人和诉讼参与人。询问证人和诉讼参与人,是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调查权,同时也保障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大大增强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
1.对证人的关键证言进行核实。根据证人证言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定案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可以询问证人,核实案件事实,以便对案件准确定性。询问证人的证言是否是在平和的气氛中向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的,用以审查证人是否有受欺骗和恐吓的情形,另外,还需调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以便查清证人的证言是否是站在公正立场上提供的,以查清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2.依法询问鉴定人。目前,鉴定机构较多,规范性管理还有待加强,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高低不一,同一事物在不同的鉴定部门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定案有重大影响的鉴定意见,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发现鉴定意见有疑问或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等情形,可以询问鉴定人所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同时还可以调查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的关系,是否存在徇私、徇情情节,以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对于不真实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批捕后程序有哪些

 
批捕后程序有哪些,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一般是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最长延长到七个月,完成侦查后,移交检察院起诉,一般为一个月,如符合起诉条件,则提前公诉,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宣判,大概为一个月。
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即可聘请律师帮助咨询,包括取保候审,会见通信,以及对公安刑警的侦查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与投诉。在移交审查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人做辩护人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是一直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家人则没有规定,一般是宣判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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