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窝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证明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2、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犯罪及其刑事 “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
“转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追缴的行为。
“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当司法机关追查毒品和赃物,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犯罪所得财物隐藏处的行为。
3、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缉毒人员”指因公负责查处毒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指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警戒、牵制、压制等手段,帮助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
4、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事先通谋”是指在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包庇犯罪分子或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事先通谋”表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刑法中的共犯,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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