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东省惠州市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缓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1-22
被告人钟庆标,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2008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庆标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瑞意、钟剑锋、钟剑文、钟雪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庆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钟庆标酒后回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22号钟某明的小店时,看到被害人钟庆华在小店里打麻将,回到家中想起往日与钟庆华的矛盾而越想越气愤,于是从家中拿了一把砍刀,返回钟某明的小店,对着正在打麻将的钟庆华的颈部猛砍一刀后,转身逃离现场。在场的其他人立即把钟庆华送往医院,钟庆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23时许,钟庆标打电话到110要求投案自首,17日1时许,钟庆标在惠阳区象岭石场附近向民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钟某明证言:2008年11月15日晚8时许,钟庆华与高某富、钟某荣、“彬仔”四人在我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22号小店一间间隔出来的小房里打麻将,我在看店。到了晚上11时许,忽然感觉有一个人进来,接着就听到一阵叫声,我抬起头来时,看见同村的钟庆标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从小房里出来,接着看见钟庆华倒在地上,周围流有血。我忙跑过去抱住钟庆华,见其后颈部位被砍一刀。后来我们送钟庆华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曾听过钟庆华与钟庆标有一两次吵架,但不知什么原因。
2、证人曾某平(被告人妻子)证言:2008年11月15日晚23时许,我丈夫钟庆标回到家里,当时他喝得很醉,他把摩托车放好后就到房间里拿了一把约40公分长的刀说要去砍同村的“赵仔”(钟庆华),我未拦住,很快钟庆标就回来了,并且说“赵仔”被他砍了,之后他往山上走了。今年村里选举,当时钟庆华想做村长,我丈夫钟庆标等人不同意,就这样开始发生矛盾的。
3、证人钟某峰(被害人儿子)证言:2008年11月15日晚11时许,我父亲钟庆华被送往医院后死了,听说是被同村的钟庆标杀死的。
4、证人钟某荣、钟远彬、高某富(现场目击者)证言:2008年11月15日晚,我们三人与钟庆华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22号钟某明的小店里打麻将,至晚上11时许,突然听到一句“仆街”(地方方言),看见同村的钟庆标从外面进来,举起一把长约50公分的开山刀,向着钟庆华的后颈部砍了一刀后就离开了小店,钟庆华被砍后立即倒地。我们送钟庆华去医院抢救并报了案,钟庆华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清楚钟庆华与钟庆标之间有什么矛盾。
5、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制作的惠阳刑勘字(2008)56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22号,该现场坐北朝南,南面为一村道。中心现场位于学联22号内,该现场朝南为两个并排的卷闸门,进门为大厅,厅的西北侧为一个杂货架,该架的南侧2米处为一个货柜,该货柜的东侧为一张办公桌,办公桌的南侧见一女装摩托车,该厅的东侧为一张桌子。在大厅的北侧见一门,里面分为东西各一间,均为麻将房,东侧麻将房内见有两张麻将桌,其中靠南侧门的麻将桌地面上见有一堆血泊,大小为90X120厘米,在该血泊往南侧门口见有大量脚踩的血鞋印痕迹;在该血泊的北侧,麻将桌底下见有一处喷溅状血迹,对应的地面见有滴落状血迹。其余经勘查未见异常。现场地面提取血迹擦拭棉签2份,现场经仔细搜索,未发现其它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6、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公(惠阳)鉴(法尸检)字(2008)3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照片证实:(1)死者钟庆华枕部之创口,边缘整齐,创角皆锐利,根据其损伤形态特征分析,符合锐器(类刀具)砍切枕部所致;其背部之创口,边缘整齐,根据其损伤形态特征分析,符合尖锐物体刮划所致;(2)死者枕部创腔内见右椎动脉呈二处完全性断裂,余体表未检见致命性损伤,脑组织未见损伤出血,结合死者全身皮肤、结膜、十指指甲、脑组织苍白之大失血征象分析,死者钟庆华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砍切枕部,致右椎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为死者钟庆华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砍切枕部,致右椎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7、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地面提取血迹擦拭棉签上检见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死者钟庆华血的基因分型一致。
8、辨认笔录。证人钟某荣、钟远彬、高某富、钟某明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均指认钟庆标就是2008年11月15日晚,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22号钟某明的小店里持刀砍钟庆华的人。
9、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1月16日23时30分许,钟庆标打电话通过110转三和派出所要求投案自首。至17日凌晨1时许,其在象山石场附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了行凶时的砍刀。经讯问,钟庆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钟庆标作案使用的砍刀一把进行了提取,经测量该刀长74厘米,刃长52厘米,刃宽6.3厘米,刀身为黑色。
11、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钟庆标及被害人钟庆华的身份等情况。
12、被告人钟庆彪供述及辨认记录。2008年3月份,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象山村学联小组选小组长,同村的钟庆华的家人要求我投钟庆华的票,我不同意,钟庆华的家人就恐吓我。后来,钟庆华没有选到小组长,钟庆华认为是我的原因,就引起了我们的矛盾,此后钟庆华在村里土地和果树补偿等问题上总是为难我。2008年11月15日晚23时许,我喝了很多酒回家途中,路过村里钟某明的小店看见钟庆华在里面打麻将,回到家中,想起近期钟庆华对我的行为,越想越生气,就从家里拿出一把砍刀(长约70公分),步行来到钟某明的小店(约2、3分钟路程),见小店里面钟庆华和高某富等四人在打麻将,我右手拿刀,也没说话,挥刀向钟庆华右侧颈部砍了一刀,听到他惨叫一声,我就逃离小店直接回到家,对我老婆讲我砍了“赵仔”(钟庆华),不知他死活,然后我就往屋后的山上跑了。16日白天,我听到钟庆华家放鞭炮,知道钟庆华死了。16日晚11时许,我打电话通过110转三和派出所要求投案自首。至17日凌晨1时许,我在象山石场附近山上见到警车,就到路边投案自首,并交出了行凶时的砍刀。
被告人钟庆标对公安机关提取的砍刀一把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证就是其砍钟庆华所用的刀具。
13、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象岭村委会证明,被害人钟庆华身份证和户口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瑞意、钟剑锋、钟剑文身份证和户口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雪丹出生医学证明,惠州市利文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现金支出证明单、人员工资表等凭证,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以及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庆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钟庆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钟庆标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庆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桦
代理审判员 龚格致
代理审判员 谢远航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春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4号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