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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马来西亚人WONG新加坡人ANG等人犯诈骗罪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3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WONG KIAM THIEN,中文译名:黄坚天,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马来西亚公民,护照号码H180665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海大厦9H。因本案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NG SWEE SENG,中文译名:洪瑞成,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新加坡公民,护照号码E0732084N,小学文化,无业,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金城旅店211房。因本案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赛芳,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集成七巷20号,暂住香港旺角亚皆老街46号利群大厦13楼44室。因本案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光弟,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梅庄村委会梅庄村21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金城旅店211房。因本案于2008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中旬,“陈美丽”(另案处理)因做生意认识了被害人黄少斌,得知他比较有钱,则找来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与“阿德”(另案处理)密谋设“天仙局”诈骗被害人黄少斌的钱财,并进行了分工,其中“陈美丽”并不出面,共骗得黄少斌的10万元美金及1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与“阿德”、“陈美丽”6人共同分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缴获的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对犯罪事实亦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资认定。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均犯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坚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洪瑞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黄赛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魏光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缴获的美金及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黄少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赛芳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赃款部分退还被害人黄少斌,继续追缴其他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黄少斌。

三、缴获冥币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销毁。

黄坚天上诉提出:1、其不是本案的主谋和组织者;2、其年事已高,近72岁,身体状况较差,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黄坚天并没有实施“利用被害人黄少斌报账转移注意力的方法成功偷去一枚硬币”这一可能导致被害人输钱的作弊行为;2、本案诸被告均属从犯,但上诉人在犯罪行为当中所起的作用较其余三从犯更为次要,原审量刑明显偏重;3、本案的被害人本身存在诈骗他人的意图,诸被告布设的圈套对没有贪念的其余社会公众并无明显的危害性;4、上诉人年岁已高,且身患旧疾,请求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洪瑞成上诉提出:1、论性质,此案纯属民间一桩违法而不道德的赌博事件;2、所谓受害人黄少斌更是一个赌博惯犯,且贪念甚重,心术不正,与本人相比有过之而不及;3、所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为利益亲兄弟反目成仇者屡见不鲜,何况是一班乌合之众,本人随时都有被黄坚天等人出卖的可能;4、整个赌局是“阿德”、黄坚天、黄赛芳、魏光弟等人策划、布控的,本人只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无论是赌本和赌具都由“阿德”等人准备的;5、本人在公安抓获时,身上的美金、坡币、戒指等财物已被公安扣押,累计钱币与财物价值,足以抵偿本人分得赌款的数目,本人所得赌款已全部退清,要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黄赛芳上诉提出:1、其没有参与诈骗,只是参与赌博,不构成诈骗罪;2、其归案后能积极检举魏光弟伙同陈美丽等人涉嫌诈骗他人63万元的事实,恳请查清检举事实属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中旬,同案人“陈美丽”(另案处理)因做生意认识了被害人黄少斌,得知他比较有钱,则找来上诉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与同案人“阿德”(另案处理)密谋设“天仙局”诈骗黄少斌的钱财,并进行了分工,其中“陈美丽”并不出面。2008年5月18日,黄赛芳、魏光弟二人以做生意为由前往广州拜访黄少斌,并称自己是“陈美丽”介绍的客户,骗得了黄少斌的信任。同年5月27日,黄赛芳、魏光弟再次前往广州参观了黄少斌的工厂,并以洽谈生意为由将黄少斌于5月28日骗至深圳。按照事先的布局,扮演老板的“阿德”与黄少斌见面,然后在洽谈生意的过程中“阿德”又将扮演好赌有钱人的洪瑞成介绍给黄少斌认识。待洪瑞成走后,“阿德”提议大家合伙跟洪瑞成赌钱,黄少斌表示不懂赌“翻摊”。黄赛芳与“阿德”二人随即安排扮演赌术高手的黄坚天出场。黄坚天向黄少斌传授包赢的“赌术”(即被害人黄少斌做庄,通过作弊的手法知晓每局的结果,再通过事先约定的暗号通知闲家“阿德”下注)。在众人的劝说下,黄少斌同意与“阿德”、黄赛芳、魏光弟、黄坚天等人合伙凑钱与洪瑞成赌。2008年5月29日19时许,黄坚天等人将黄少斌带到事先租好的老地方酒店1119房赌博,由黄少斌做庄,洪瑞成与“阿德”二人下注,魏光弟、黄坚天负责记账,黄赛芳负责用庄牌记录上一局的结果。在赌局中,黄坚天利用向黄少斌报账转移注意力的方法成功偷去一枚硬币,导致黄少斌判断错误,将10万元美金及10万元人民币全部输掉。赌局结束后,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与“阿德”、“陈美丽”六人在附近的金港湾酒店某客房内分去赢来的全部赃款。2008年6月3日下午17时30分,洪瑞成、黄坚天、黄赛芳、魏光弟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金碧酒店客房内,准备再次诈骗黄少斌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赌具、赌资和伪钞一批。

认定依据:

(一)物证、书证:

1、涉外案件情况通报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记录。

4、扣押清单,扣押银行卡、美金、赌具等。

5、查询郑文宣账号(兑换美金)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由周晓洪代开,2008年5月29日有一笔70万元入账。

6、黄赛芳银行账户查询书证及冻结通知书。

 

7、扣押赃款存入银行账单。

8、黄坚天、洪瑞成的出入境情况。

9、黄赛芳假冒陈培恩的名片。

10、魏光弟以贺永的身份证到金碧酒店开房的证明材料。

11、由老地方酒店提供的国内住客登记表证实,以林琼的名义开房。

12、老地方酒店证明,因整改监控设备,2008年5月28、29日的监控录像无法提供。

13、银行凭证、银联卡证实,黄少斌的银联卡于2008年5月29日提取10万元现金人民币、转账70万元人民币到郑文宣账户的书证。

14、抓获经过,证实四人均为现场抓获。

15、情况说明,因“陈美丽”、“阿德”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目前尚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16、被害人黄少斌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其与上诉人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和同案人“阿德”等联系的情况。

17、黄赛芳身份证明材料。

18、要求协查外籍被告人黄坚天、洪瑞成的真实身份的函。

19、上诉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的护照、签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0、情况说明证实,南湖派出所抓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扣押了五名嫌疑人的物品共计美金17300元,人民币8000元,以及作案的赌具。

(二)被害人黄少斌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5月中旬一天,我的珠宝首饰店来了一男一女,女子给其一卡片叫陈培恩(即黄赛芳),男的自称小郑(即魏光弟)。对我称是“陈美丽”介绍来的,准备与其做生意,并互留电话。5月28日,二人又到其店里,说她老板是其表姐夫,没时间过来,约我到深圳。29日起到深圳,三个人在深圳市海燕大酒店29楼餐厅,其间来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经陈培恩介绍是其表姐夫,老头说生意是帮他朋友的老婆联系的,还要等朋友的弟弟拨钱给嫂子才能定。下午3点左右,陈培恩的表姐夫打电话让我们三个人去老地方酒店2楼咖啡店见面。见面后10多分钟,他朋友的弟弟也来了,是50多岁的老头(即洪瑞成),其称他嫂子来不了,让我们在房间等他,他去取钱请吃饭,随后离开。陈的表姐夫说这个洪瑞成前一天赌博输了80万美金现又去提钱赌博。陈培恩(即黄赛芳)打电话叫来了她的表叔公(即黄坚天),说他以前在赌场做,会“千术”,他来了之后教我们玩“地上跑马”,玩的时候,洪瑞成来了,和我们一起玩了一下,黄坚天劝他不要去赌了,他不高兴,要走,还拿出一箱美金,抽了几张给我们,说是输的,我们不要,他就走了。表姐夫显得很着急,好像不知所措的样子,表叔公就说可以找那个老头来赌,省得他输钱给别人。表姐夫就求大家凑钱和他赌,我出于义气就让朋友黄胜必转款80万元到我的账户,取了10万元人民币,剩下70万元由陈培恩和小郑带我到一个小店换10万美金,是陈培恩让我把70万元人民币转到一个账户的。晚上6点多回酒店房间不久,那个老头就到了酒店,他们让我做庄,参与的有陈培恩、小郑和50多岁的老头(即洪瑞成),表叔公做裁判和记账,表姐夫在旁边看。第一局在玩了8把的时候,洪瑞成一次性下了80万在4点,结果被他押中,我作为庄家输了400万。总共赌了两局,我所有的钱输给他,我们还欠了他60万美元。陈培恩的表姐夫没有像求我帮忙的时候说的那样,把输掉的钱还给我。我一共输了10万人民币和10万美金。

黄少斌并辨认了美金、赌具的照片,也对上诉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进行了辨认。

黄少斌询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当时扣押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现金美金共17300元,人民币共8000元。

(三)证人证言:

1、吴**(黄赛芳朋友)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2日晚上,黄赛芳打电话让我帮助她做一件事,并答应给好处费8000元。3日下午3点多,我与黄赛芳在金碧酒店二楼见面,她让我等会儿送一箱美金到罗湖区金碧酒店1109房给一名男子,我问她美金的真假,她说是真的。然后我们分开了。下午17时30分的时候,她让我到金碧酒店一楼大厅,给了我一个棕褐色的皮包,我打开看了,里面是美金,我送到1109房,准备离开的时候,警察来了,我们就一起被带到派出所了。对于他们诈骗的事情毫不知情,除黄赛芳以外,其他人都不认识,后来一起被抓,也没有拿到报酬。

吴**辨认了美金的照片,并辨认出黄坚天、魏光弟是2008年6月3日与黄赛芳一起在金碧酒店1109房的男子。

2、黄**(被害人朋友)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9日黄少斌打电话要求借8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让老婆张美颂从网上转账给黄少斌。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张。

3、李*(酒店服务员)的证言证实,金碧酒店1109房是以贺永的名字开的房。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1、上诉人黄坚天供述,应“阿德”的要求,帮助“阿德”、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一起设赌局骗黄少斌的钱,负责教黄少斌包赢不输的赌法,和记录每场赌局的结果,让我说自己以前是在赌场工作的,很会赌。翻摊的赌法就是庄家抓一把硬币来数,6的倍数以外剩下的几个就是几点。事先闲家在1-6的数字上面选一个下注,猜中的话庄家按1:5赔给闲家。让黄总做庄也是“阿德”事先安排的。“阿洪”有一把赢了400万美金。最后“阿洪”赢走了所有人的钱,大家还欠他的钱。赌完之后,“阿德”就打电话让我到金城大厦楼下见面,分了5000美金和5000人民币给我。“阿德”还免去了我的债务3万元。我们一共从黄少斌处赢得美金1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赌钱的工具也是“阿德”准备的。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黄坚天辨认了提包、美金、赌具以及魏光弟、洪瑞成、黄赛芳、黄少斌。

2、上诉人洪瑞成供述,2008年5月10日,“老黄”给我打电话说“美丽”那有工作可以赚钱,她认识一个姓黄的有钱人,而且已经让“阿芳”和光弟对姓黄的男子进行工作了。邀我一起做。当时我在新加坡,我知道“美丽”一伙人是专门骗钱的。我到了深圳后,“美丽”、“阿德”、“老黄”、“阿芳”、光弟和我一起商量怎么对姓黄的男子行骗。5月29日,“阿芳”、光弟、“阿德”假装和姓黄的男子在老地方酒店一个房间里谈生意,我按照说好的时间进去,“阿芳”等人向姓黄的男子介绍我是做生意的有钱人,并说他们正在和姓黄的男子谈生意。我说最近赌博输钱了,对小生意不感兴趣,想继续赌博翻本,姓黄的男子劝我不要再赌,我说不用他管,姓黄的不服气,然后“阿芳”、“阿德”、光弟和姓黄的男子一起出去取钱回房和我赌。“阿芳”还叫来“老黄”教姓黄的男子几招,肯定能赢走我的钱。姓黄的男子不知道“老黄”是和我们串通好的。接着“老黄”让姓黄的做庄家,他做公证人,然后姓黄的男子和我们其他几个人一起赌博。最后他身上10万美金和10万人民币就被我们赢走了。最后姓黄的还输给我50多万美金没给。今天下午,姓黄的男子联系阿芳说要还钱,然后阿芳他们就联系我,我们约好在金碧酒店再次行骗,后来就被抓了。

“美丽”不出面,只是在背后帮开房、提供赌博的本钱。我分得1.3万元美金。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洪瑞成辨认美金、提包、赌具的照片以及黄赛芳(“阿芳”)、黄坚天(“老黄”)、魏光弟(光弟)、吴铿男(香港男子)、黄少斌(姓黄的男子)。

3、上诉人黄赛芳供述,2008年5月初认识“阿德”,“阿德”叫我扮成公司业务员专门找有钱的老板洽谈生意。将其约至深圳,然后安排几个人将其骗入一个赌局,事成后给我12%的好处费。这次的黄老板是“美丽”介绍的。我和小郑以谈生意为名将他约到深圳。“阿德”安排了一个有钱的好赌人“张少爷”出现,然后提议大家合伙与这个好赌的“张少爷”赌博。又安排人教黄老板必赢的赌术。黄坚天教黄少斌自己做庄,将手中抓的硬币结果通过暗号通知做闲家的“阿德”,那“阿德”可以预先押中数字,“张少爷”押不中就输了。从第二把开始,黄少斌将回收的硬币抓在手中,双手假装重新抓硬币,实际没有,只是将手中的硬币丢出一个,所以这把结果就是上把的数字减一。然后用盖住硬币的杯的杯把指向下注的数字便是结果。我们约定每次只少一个硬币。“阿德”看黄老板的暗号是不会输的,而且庄家有时也要通杀。一开始一直是“阿德”赢得多,突然有一把“张少爷”抢先下注,下的很大,这一把庄家输了400万,后来张少爷又开始输,到最后只赢60万美金。我是与黄坚天、魏光弟、洪瑞成、“阿德”一起合伙诈骗黄少斌的钱,黄少斌是“美丽”姐介绍的。她找吴铿男帮忙送钱,其它事情吴铿男不知道。分得的钱存入了银行账户。设赌局的方式与洪瑞成、黄少斌所述一致。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黄赛芳辨认了美金、提包、赌具以及吴铿男(吴先生)、黄坚天(何先生)、洪瑞成(张先生)、魏光弟(小郑)、黄少斌(黄先生)。

4、原审被告人魏光弟供述,在“美丽”的介绍下与黄赛芳假装到广州与黄少斌谈生意,把黄少斌骗到深圳,与黄坚天、洪瑞成、“阿德”一起设“纸上跑马”的赌局,骗走黄少斌10万美金和10万人民币。黄少斌到深圳后,“美丽”姐、“阿德”、洪瑞成、黄坚天、黄赛芳等人一起商量骗黄少斌的钱。当时他们引诱黄少斌和他们赌博,由“老黄”教他包赢不输的赌术。即每把开出的硬币回收时不用放入袋中,但要装模作样放入袋中,让别人以为是重新抓的。实际上是手中丢掉一个或者增加一个的,然后用杯把指向桌上的数字,“阿德”就知道开的数字了。有一把“老黄”趁庄家不注意的时候偷走了一枚硬币,导致“阿德”押错,而“阿洪”就赢了400万,黄老板当时就傻了,还被大家埋怨了一把。我们这伙人“老黄”是组织者,“阿洪”、“阿德”、“美丽”姐都是前辈。“阿芳”入行的时间也比我长。5月29日当晚与黄老板赌完之后,我们在附近的一家小酒店把钱分了。我分得的钱在“美丽”那里。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魏光弟辨认了提包、赌具以及黄赛芳、吴铿男、洪瑞成、黄坚天、黄少斌。

对于黄坚天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原判并没有认定其是本案的主谋和组织者。其实施了“利用被害人黄少斌报账转移注意力的方法成功偷去一枚硬币”的行为,有上诉人洪瑞成在庭审时的供述,以及原审被告人魏光弟的供述证实。黄坚天在共同犯罪中,向被害人黄少斌传授“赌术”,转移黄少斌的注意力及偷去一枚硬币,导致黄少斌判断错误而输钱。故辩护称,黄坚天在犯罪行为当中所起的作用较其余三从犯更为次要的意见不能成立。黄赛芳、魏光弟以做生意为由将被害人黄少斌从广州骗到深圳后参与赌博,这有被害人黄少斌的陈述、上诉人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的供述证实。其辩护人称,本案的被害人本身存在诈骗他人的意图的意见缺乏依据。黄坚天年岁已高等属实,原审判决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作减轻处罚,现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洪瑞成上诉所提理由,经查:洪瑞成与黄坚天、黄赛芳、魏光弟等人有预谋地通过设赌局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称此案纯属民间一桩违法而不道德的赌博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称黄少斌是一个赌博惯犯等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在抓获洪瑞成时,缴获美金10700元。按其供述,其分得美金13550元和人民币13550元。其上诉称所得赌款已全部退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黄赛芳上诉所提理由,经查:1、黄赛芳与黄坚天、洪瑞成、魏光弟等人有预谋地通过设赌局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这有其本人的供认,上诉人黄坚天、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的供述证实。故上诉称,没有参与诈骗,只是参与赌博,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2、虽然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但公安机关查证无法核实,其称有立功表现缺乏依据,要求再予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原审被告人魏光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魏光弟是受人指使实施犯罪,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坚天、洪瑞成、黄赛芳上诉及黄坚天的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郑小明
代理审判员 黄子奇
代理审判员 林恒春
二○○九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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