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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古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健平,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住鹤山市古劳村委会东便村。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兆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健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古健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听取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古健平编造各种理由,主要以其亲戚、朋友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借款,以出具借条为手段,并通过支付部分被害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先后骗取被害人古*荣等三十九名群众共计人民币277838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借据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筹集资金,并通过支付被害人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更多被害人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古健平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古健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上诉人古健平上诉提出:其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借款,并无诈骗的故意;其因被多人追债而到开平暂住,并非逃匿;原判认定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有误。综上,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古健平辩护人辩护提出:1、古健平是以民间借贷方式向被害人借款,主观上没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2、古健平是因被多人追债而暂时到开平居住,并不是逃匿;3、被害人自身因贪图高额利息而借款给古健平,自身有过错,而且古健平并没有任意挥霍借款。综上,原判认定古健平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上诉人古健平虚构其亲戚、朋友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其亲戚从事借贷投资可赚取高额利息、其父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古*荣等三十九名群众借款,共骗取人民币2778380元。2010年12月15日古健平因无法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逃匿。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古*荣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古*荣先后共借给古健平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古健平向古*荣支付相应利息后,又陆续将所支付的利息借走。至案发时,古健平先后共41次向被害人古*荣出具了共计人民币1196500元的借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先后41次向被害人古*荣出具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196500元的借据。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古*荣陈述:我听别人说借钱给古健平,可以收到高额利息,即找到古健平。古健平对我讲有一老板急需资金周转,借钱后可以收取高额利息。我即向亲戚朋友借了约70000元,连同我自己的钱,共借给古健平本金120000元。刚开始利息为每月一分五,后来提到三分。古健平每月都会如期支付利息给我,但大部分利息都是再以本金转借给古健平,古健平再重新写一张借条给我,所以我的借条很多都是利滚利产生的。借条都是古健平写给我的。从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我共借给古健平1196500元,损失约120000元。古健平的饮食店生意比较好,但工人工资占了很大比例,我觉得饮食店是没有钱赚的。

(二)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以及其亲戚放高利贷给鞋厂,向被害人梁*平、陈*权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梁*平、陈*权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398000元。2010年12月6日,古健平谎称其一个客户出了车祸及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再次向被害人陈*权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陈*权遂借给古健平人民币7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293100元,骗取被害人梁*平、陈*权人民币1049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共向被害人梁*平、陈*权借款398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梁*平陈述:在2009年5月份,古健平以她弟弟的大舅开鞋厂急需钱周转为由向我借钱,并承诺每月以较高的利息结算。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我共借给古健平183000元。古健平一直按时结算利息到2010年12月9日,之后就没有支付利息了。

3.被害人陈*权陈述:2009年,古健平以她弟弟的大舅开鞋厂急需钱周转和她在公安局做副局长的亲戚的弟弟放数给鞋厂为由向我妻子梁*平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我一开始不同意,但我妻子梁*平将钱借给古健平后收回了利息,我就没再理会。2010年6月30日,古健平向我借钱,我借给古健平20000元,利息为每月4000元。2010年7月30日、10月1日、11月16日,古健平又先后向我借款25000元、50000元、50000元,利息分别为每月5500元、11000元、12500元。2010年12月6日,古健平又以她的一个客户出车祸及父亲有病住院为由向我借款70000元,利息为每月17500元。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12月6日,我和我老婆梁*平共借了39.8万元给古健平,其中借条上写我名字的有21.5万元,写我老婆名字的有18.3万元。扣除古健平支付的利息293100元,共损失104900元。古健平说可以即时还款给我们,但是10万元以上要提前对她说,我曾提前要求她归还本金,古健平以各种借口推诿,一直不肯还给我。

(三)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间,古健平以投资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劳*强借款,被害人劳*强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0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14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间先后6次向被害人劳*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劳*强陈述:古健平自2009年6月开始以拿钱投资和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我借款,我共借给古健平130000元,其中有两笔30000元的借款没有借条。古健平支付了114500元的利息。

(四)2009年7月份,古健平谎称其和朋友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吴*英借款,被害人吴*英于2009年8月1日、8月4日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3000元。2010年9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鞋厂经营很好,叫被害人吴*英将钱借给其作为投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吴*英又借给古健平共计人民币13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44600元,共骗取被害人吴*英人民币108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09年8月1日、8月4日共向被害人吴*英借款23000元;于2010年9月9日、9月11日、11月2日、11月16日分别向被害人吴*英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月利息分别为7500元、5000元、7500元、125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吴*英陈述:在2009年8月1日和8月4日,邻居古健平称她和朋友开的鞋厂急需钱周转,共向我借款23000元。2010年9月,古健平称她的鞋厂经营很好,叫我继续借钱给她作为投资收取利息,至2010年11月16日,我又借给她人民币130000元,我共借给古健平153000元。另在2010年12月8日我借给古健平20000元,因当时古健平说她身体有病,急需钱看病,说十天后还我,我以为真的就没有写借条。古健平共支付利息44600元,我实际损失128400元。

(五)2010年1月至10月间,古健平谎称筹集资金给企业作周转而向被害人古*江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古*江先后共借给被告人古健平人民币304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299320元,骗取被害人古*江人民币46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月至10月间,先后12次向被害人古*江借款人民币304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古*江陈述:2010年1月份,古健平开始以筹集资金借给企业作为周转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我借钱。至2010年12月3日,我共借给古健平334000元,其中有30000元没有借条。古健平共支付利息299320元,我被骗34680元。

(六)2010年1月至10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李*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李*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6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共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1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自2010年1月至10月间共向被害人李*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1月份,古健平以其朋友开厂做生意,急需钱周转为由开始向我借钱,12月2日古健平称她父亲有病住院,向我借了30000元,但该30000元没有写借条。至12月2日,我共借给古健平190000元。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但每次支付利息后,古健平都叫我继续借钱给她,于是我又将利息转为本金借给古健平。古健平有支付过利息,但是2010年10月25日的20000元和12月1日的30000元没有支付利息,古健平造成我损失114000万元。

(七)2010年1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筹钱借贷给鞋厂收取利息,让被害人陈*仪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陈*仪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58000元。至案发时,被告人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55550元,骗取被害人陈*仪人民币24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自2010年1月至12月间先后9次共向被害人陈*仪借款人民币158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陈*仪陈述:古健平称她放数给鞋厂收高额利息,叫我借钱给她投资。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我共借给古健平158000元,我将部分利息又转为本金继续借给古健平。古健平支付过利息155550元,我被骗2450元。

(八)2010年3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亲戚将资金借贷给企业作周转赚取利息而向被害人李*芬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李*芬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8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50500元,骗取被害人李*芬人民币29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3月至11月间先后6次共向被害人李*芬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李*芬陈述:2010年3月份,古健平称她表弟在鹤山公安局工作,有门路将资金借给工厂应急周转赚取利息,叫我将资金借给她收取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3月至11月共借给古健平80000元,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50500元,我实际损失为29500元。

(九)2010年4月至9月间,古健平谎称其亲戚从事借贷投资而向被害人任*平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任*平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9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77000元,骗取被害人任*平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自2010年4月至9月间先后4次共向被害人任*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任*平陈述:我曾于2010年4月至12月在古健平的饮食店工作。2010年4月,古健平称她老表在鹤山市公安局做局长,老表的弟弟专门帮鞋厂放数的,让我借钱给她去投资,可以收取高额利息。2010年4月30日,我借给古健平20000元,收取利息21000元;2010年5月30日,我借给古健平30000元,收取利息36000元;2010年7月29日,我借给古健平10000元,收取利息8000元;2010年9月30日,我借给古健平30000元,收取利息12000元;2010年12月14日,我借给古健平10000元,但这10000元没有借条。我所收取的利息又转为本金借给古健平。

(十)2010年4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投资鞋厂向被害人古*贞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古*贞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95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121500元,骗取被害人古*贞人民币73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先后11次共向被害人古*贞借款人民币195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古*贞陈述:我在2010年5月至12月曾在古健平的饮食店内工作。2010年4月20日,古健平向我借钱,说是其朋友专门放数给鞋厂并许诺有高息。我分多次共借给古健平215000元,其中12月10日借给古健平的20000元没有借据,古健平多次支付利息共121500元,我实际损失为93500元。

(十一)2010年5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需要钱投资向被害人区*其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区*其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1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65000元,骗取被害人区*其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自2010年5月至11月间先后5次共向被害人区*其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区*其陈述:2010年5月,古健平称她一个老表在公安局工作,专门负责将钱放数到厂,向我借钱投资,并承诺可以支付较高利息。至11月15日,我共借给古健平110000元。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65000元,我共损失45000元。

(十二)2010年5月至10月间,古健平谎称其亲戚从事借贷投资而向被害人劳*婵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劳*婵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25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仅支付了部分利息,骗取被害人劳*婵人民币6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自2010年5月至10月间先后6次共向被害人劳*婵借款人民币225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劳*婵陈述:2010年5月,古健平称她老表在公安局工作,老表的弟弟专门负责将钱放数到厂,向我借钱作投资,并称可以收取较高的利息。自2010年5月至10月,我共借给古健平225000元。古健平支付过利息,但每次我收取利息后她都会叫我继续借钱给她,于是我又将利息转为本金借给古健平。我共损失69000元。

(十三)2010年5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筹集资金给他人开办企业向被害人温*好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温*好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2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6200元,骗取被害人温*好人民币5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5月至11月间先后4次共向被害人温*好借款人民币22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温*好陈述:2010年5月,古健平称筹集资金给他人办厂向我借钱,并称每月可以支付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11月10 日分4次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2000元,古健平支付利息16200元,我实际损失5800元。

(十四)2010年6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开鞋厂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伍*芬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伍*芬和其丈夫古*荣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9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110000元,骗取被害人伍*芬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先后6次共向被害人伍*芬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伍*芬陈述:2010年6月份的一天,古健平以其朋友开鞋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6月17日借给古健平60000元,利息为每月12000元。7月份的一天,古健平支付利息12000元,后我觉得有利可图,又借给古健平10000元,利息为每月2000元。2010年7月30日,古健平告诉我现在利息更高,我又借给古健平30000元,利息为每月7500元。之后的8、9、10、11月,古健平都支付了利息。随后,古健平又叫我投资,我陆续又将其中的90000元作为本金借给古健平。我共借了100000元本金给古健平,古健平共支付了110000元利息,其中90000元我又作为本金借给古健平,实际损失为80000元。

(十五)2010年6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经营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和其父亲生病住院向被害人古*芬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古*芬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61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342600元,骗取被害人古*芬人民币267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6月至12月间共向被害人古*芬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古健平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古健平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0年11月1日汇入款项170000元。

3.被害人古*芬陈述:2010年6月至12月间,古健平先后以一鞋厂老板需钱周转及其父亲住院等钱急用向我借钱,其中在2010年11月1日,我将170000元转入古健平的农业银行账户。我共借给古健平610000元,古健平支付利息后又叫我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借给她。古健平共支付了342600元的利息给我,我共损失267400元。

(十六)2010年6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其在帮亲戚筹钱投资给鞋厂周转,可以收取高额利息,向被害人关*英借款。被害人关*英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831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69100元,骗取被害人关*英人民币1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6月至12月向被害人关*英借款共计人民币1831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关*英陈述:我与古健平系亲戚,2010年6月份的一天,古健平称她现在帮亲戚筹集钱投资给鞋厂周转,可以收取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6月7日至2010年12月5日共9次借给古健平183100元,利息每月2分,到后期月息升为2.2分。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我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借给古健平。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69100元,我共被骗人民币114000元。

(十七)2010年7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筹集资金借给鞋厂作周转而向被害人史*玲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史*玲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95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23000元,骗取被害人史*玲人民币7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7月至12月间先后7次向被害人史*玲借款人民币95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史*玲陈述:2010年7月份,古健平开始以筹集资金借给鞋厂周转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我借钱。至12月份,我共借给古健平95000元,古健平支付利息23000元,我被骗72000元。

(十八)2010年7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需大量资金投资给鞋厂周转向被害人刘*宏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刘*宏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415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60250元,骗取被害人刘*宏人民币2547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7月至11月间先后8次共向被害人刘*宏借款人民币415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刘*宏陈述:2010年7月份,古健平以需要筹集资金给鞋厂周转为名向我筹集资金,并许诺每月高息回报。我从2010年7月13日至11月4日,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415000元。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人民币160250元,但每次支付利息后,古健平都会叫我继续借钱给她,于是我又将利息转为本金借给古健平。我共损失人民币254750元。

(十九)2010年7月份,古健平谎称其亲戚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李*阳及其妻子刘*兵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2010年11月2日、7日,被害人李*阳及其妻子刘*兵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3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7500元,骗取被害人李*阳、刘*兵人民币2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2日、7日共向被害人李*阳的妻子刘*兵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李*阳陈述:2010年7月,古健平称她老表在公安局工作,她老表手下的一家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从而向我和我妻子借款,并承诺可以收取较高的利息。我和妻子于2010年11月2日和7日将30000元借给古健平,古健平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7500元。

(二十)2010年7月,被害人曾*容听说古健平高息集资后,即找到古健平,古健平谎称其将资金用于鞋厂周转,可以收取高额利息。被害人曾*容于2010年7月至于10月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8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46000元,骗取被害人曾*容人民币3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7月至10月先后4次共向被害人曾*容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曾*容陈述:我听说将钱放在古健平那里可以收取较高的利息后就找到古健平,要将钱放在她那里。古健平称借钱是给鞋厂用作周转的,我先后共借给古健平80000元, 收到利息46000元,实际损失34000元。

(二十一)2010年7月至8月间,古健平谎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陈*芳借款。被害人陈*芳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90000元。2010年12月16日,被害人陈*芳发现古健平无法联系后,遂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7月至8月间先后5次共向被害人陈*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陈*芳陈述:2010年7月至8月间,古健平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5次向我借款90000元。我没有收取过利息。2010年12月13日我曾向她要过钱,她当时答应15日一次性把钱给我。15日打她电话,她说在江门看病,回来给钱我,但一直没有接到她的电话。后来知道很多人像我这样被她骗走了钱。

(二十二)2010年8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亲戚开办工厂等钱周转而向被害人夏*珍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夏*珍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15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夏*珍人民币7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8月至11月间先后4次共向被害人夏*珍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夏*珍陈述:我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在古健平开办的饮食店工作。2010年8月,古健平称她亲戚在鹤山市公安局做局长,现因办厂筹钱周转而向我借钱,并答应支付高额利息。我先后共借给古健平115000元,古健平曾支付利息40000元,但我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借给古健平,我实际损失75000元。

(二十三)2010年9月3日,古健平以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劳*能借款人民币300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劳*能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9月3日向被害人劳*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劳*能陈述:古健平在2010年9月3日以资金周转不灵向我借款30000元。后来我听说古健平逃跑才报案。

(二十四)2010年9月至12月间,古健平谎称给朋友集资办厂而向被害人黄*好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黄*好于2010年9月30日、12月1日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黄*好人民币1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9月30日、12月1日先后2次向被害人黄*好分别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黄*好陈述:2010年9月份,古健平以给朋友集资办厂为由向我借钱,我共借给古健平20000元,月利息均为2000元。我收到利息4000元,被骗16000元。

(二十五)2010年9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经营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和其父亲生病住院向被害人古*坚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古*坚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8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共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00元,骗取被害人古*坚人民币1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9月至11月间共向被害人古*坚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古*坚陈述:2010年9月至11月间,古健平先后以一鞋厂老板需要钱周转及其父亲住院为由向我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我共借给古健平280000元,古健平曾支付过利息,但每次收取利息后,古健平又说有老板急需钱周转,我又继续将利息转为本金借给古健平。古健平共支付了100000元的利息,造成我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十六)2010年9月,古健平谎称其亲戚帮鞋厂周转资金而向应*丹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2010年10月13日,被害人应*丹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古健平人民币6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应*丹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0月13日向被害人应*丹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月利息为人民币15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古健平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古健平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0年10月13日汇入款项人民币60000元。

3.被害人应*丹陈述:2010年9月份,古健平称她亲戚在公安局做副局长,帮鞋厂周转资金收取利息,借钱给她投资可以收取高额利息。2010年10月13日我将60000元存入古健平的农业银行帐户。2010年11月13日、12月13日,古健平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30000元,我被骗30000元。

(二十七)2010年10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其朋友集资办厂而向被害人劳*华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劳*华先后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3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24500元,骗取被害人劳*华人民币105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3次共向被害人劳*华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劳*华陈述:2010年10月8日,古健平称给朋友集资办厂而向我借钱,并承诺支付高息,我借给古健平30000元,每月利息6000元。2010年11月8日、12月8日,我收到两个月的利息,合计12000元。2010年10月27日,古健平又向我借了50000元,月息12000元,2010年11月2日,我收到利息12500元。2010年11月27日,古健平又向我借了50000元,每月利息12500元。我共借给古健平130000元,收到利息24500元,被骗105500元。

(二十八)2010年10月至11月间,古健平谎称筹集资金借给鞋厂周转而向被害人侯*卿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侯*卿于2010年10月14日、11月19日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4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侯*卿人民币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0月14日、11月19日共向被害人侯*卿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侯*卿陈述:古健平于2010年10月14日、11月19日以筹集资金借给鞋厂作为周转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向我借了共计140000元,我收到一个月利息10000元,被骗130000元。

(二十九)2010年10月底,古健平谎称其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劳*平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劳*平于2010年11月19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50000元。2010年11月29日,古健平以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劳*平借款,被害人劳*平于同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劳*平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9日分别向被害人劳*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劳*平陈述:2010年10月底,和我同一村委会的古健平称她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钱投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11月19日借给古健平50000元。2010年11月29日,古健平称她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我借钱,我借给古健平100000元。我共被骗150000元。12月13日我向古健平追收借款,他说等12月19日满一个月再还,但她在12月15日就逃跑了。

(三十)2010年10月底,古健平谎称其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吴*玲借钱投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吴*玲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2日、12月13日共借给古健平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吴*玲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2日、12月13日分别向被害人吴*玲借款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2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吴*玲陈述:2010年10月底的一天,我和工友劳*平闲聊时,古健平找到劳*平称她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向我们两人借钱投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我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2日、12月13日共借给古健平80000元,共被骗80000元。

(三十一)2010年10月16日,古健平以投资和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刘*妹借款,被害人刘*妹于同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5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12500元,骗取被害人刘*妹人民币37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0月16日向被害人刘*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刘运妹陈述:2010年10月16日,古健平以拿钱投资和支付高额利息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古健平仅支付利息12500元,我实际损失37500元。

(三十二)2010年11月19日、11月28日,古健平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任*英借款。被害人任*英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8日分别借给古健平人民币50000元、300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任*英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8日向被害人任*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3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任*英陈述: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11月28日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两次共向我借了80000元,我没有收过利息。听说他跑了,我就报了警。

(三十三)2010年11月19日,古健平以投资及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史*鹏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史*鹏于同日将人民币30000元借给古健平。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史*鹏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向被害人史*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史*鹏陈述:2010年11月19日,古健平以拿钱投资和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我没有收取过利息。2010年12月15日,古健平不见了,我就报警。

(三十四)2010年11月19日,古健平谎称因要扩大饮食店的经营规模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蒋*琼借款,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被害人蒋*琼于当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蒋*琼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19日向被害人蒋*琼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蒋*琼陈述:2010年11月19日古健平以扩大饮食店经营规模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古健平没有支付过利息。钱差不多到期时,我联系古健平还钱,发现她手机无法打通,我到古劳街找古健平,发现她经营的饮食店已经关闭,经了解才知道她借了很多人的钱逃跑了。

(三十五)2010年11月份,古健平谎称其亲戚鞋厂需资金周转而向被害人冯*颜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冯*颜于2010年11月5日、11月18日分别借给古健平人民币30000元。至案发时,古健平支付利息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冯*颜人民币5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1月5日、11月18日分别向被害人冯*颜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据均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冯*颜陈述:同村的古健平称她亲戚的鞋厂不够资金周转叫我借钱给她投资,每月可分红。我于2010年11月5日、11月18日分别借给古健平60000元,古健平支付利息6000元,我被骗54000元。

(三十六)2010年12月13日,古健平以投资和支付高额利息为借口向被害人古*香借款,被害人古*香于同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古*香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害人古*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息为25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古*香陈述:2010年12月13日,古健平叫我借钱给她到鞋厂投资,我借给古健平100000元,古健平答应每月支付利息25000元。结果古健平于2010年12月15日就跑了。我被骗了100000元。

(三十七)2010年12月13日,古健平谎称其亲戚从事借贷投资及其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而向被害人邓*兰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被害人邓*兰于同日借给古健平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2月18日,被害人邓*兰发现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古健平于2010年12月13日向被害人邓*兰借款人民币20000元,每月利息为3000元。借据经古健平签认。

2.被害人邓*兰陈述:2010年12月,古健平称她老表在公安局工作,专门负责将钱放数到厂里,同时称她父亲住院向我借钱,并称可以收取较高的利息。2010年12月13日,我借给古健平20000元,后发现被骗。

综上,上诉人古健平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2778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身份证明材料,证实古健平的身份情况。

(2)古健平出入境记录查询资料,证实古健平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曾多次前往澳门、柬埔寨。

(3)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古健平处扣押古健平本人护照1本、人民币1400元、港币2250元及中国交通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

(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古健平所经营的鹤山市古劳镇回味园牛杂店的工商登记情况。

(5)鹤山市人民医院证明,证实古健平的父亲古伟能在2010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曾在该院住院,住院费用为人民币2726.72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冼*成(古健平丈夫)证言:2010年12月15日下午5时起,我就没有见到妻子古健平。16日,我岳母说古健平留了一封信,我看了信之后,就带儿子和岳母外出住了几天。我和家人都不知道古健平非法集资一事,是后来才知道的。我知道她曾经去过澳门,但不知道多少次,她说是去澳门赌博,她之前是有赌博的习惯,但近两年很少赌了。我认识古健平信中提到的“美国佬”,“美国佬”真实姓名叫冯锦明,曾在古健平经营的回味园饮食店帮忙。古健平曾讲过帮“美国佬”就打架一事赔偿了约100000元。古健平说钱是“美国佬”的弟弟从澳门汇给她的。古健平的父亲古伟能在2010年11月住过院,医疗费是古健平的母亲和弟弟支付的。我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古健平经营饮食店的收入。

(2)证人古*华(古健平弟弟)证言:我和家人都不知道古健平集资一事。古健平曾多次到澳门探访她的朋友“美国佬”和赌钱游玩。我曾听说过古健平在2010年7月帮“美国佬”支付因打架引起的赔偿款一事。我家里没有能力帮古健平偿还集资款。

(3)证人古*芳(古健平母亲)证言:我和家人不知道古健平集资一事。古健平曾去过澳门,但不知道去过多少次。“美国佬”曾在古健平经营的回味园饮食店帮过忙,真实姓名叫冯锦明。我家里没有能力帮古健平偿还集资款。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古健平供述:我有一个朋友叫邱纪成,真名叫冯锦明,曾在我店铺帮忙。2009年,邱纪成称可以帮我办到美国护照,但需要300000元,我当时没有这么多钱,邱纪成便叫我向他人高息借款。我借到钱后将钱和身份资料交给邱纪成,但邱纪成在澳门赌博时将我的证件抵押了。赎回证件及办理美国护照都需要钱,邱纪成便叫我虚构鞋厂的朋友急需钱周转可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借口向他人借钱。于是我又高息借了300000元交给邱纪成赎回证件。但邱纪成收钱后又将钱赌博输掉,就又开始向我借钱。于是我又向亲戚朋友借钱,所借回的钱都交给邱纪成了,但邱纪成将我借回来的钱拿去赌博并输掉。随着我借的钱愈来愈多,利息也越来越多,我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就到开平避风头。

我知道这些高息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无法还清的,但由于邱纪成曾答应会归还这些高息借款,我当时也急需钱赎回证件及办理护照,而邱纪成有个朋友是在古劳镇开鞋厂的,我就按照邱纪成所讲的,对借款人虚构了鞋厂的朋友急需钱周转,如果借钱给他应急,可以支付较高的利息的借口。借款人都是因为贪高利息才借钱给我的。我所借款项的本金大约有100多万元,月利息是二分至三点五分。借款人有古*荣、古*芬、劳*平、吴*玲、史*玲、古*坚、刘*宏、古*贞、夏*珍、任*平、劳*婵、陈*芳、侯*卿等人,其他的借款人不记得了。所借款项的利息有些是用我自己的积蓄还的,有些是用借回来的本金还的,有些是以利滚利重新写借条的方式继续借的。开始时,我每月都能支付利息,但到了2010年11月份后,借的钱越来越多,利息越来越高,我没有能力支付这些高额利息,所以在2010年11月15日后的借款没有支付过任何利息。后因借款人每天到我经营的饮食店向我追还借款,我就于2010年12月15日逃跑到开平。

我所借的钱没有放到鞋厂投资,这些借款中有600000元给了邱纪成用于赎回我的证件,约150000元用于赔偿邱纪成打架的事,我在澳门赌博输掉了二、三万元,剩余的都用于归还利息了。

我父亲住院的费用是我弟古健华和母亲古有芳支付的,我也没有亲属在鹤山市公安局工作。

关于上诉人古健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古健平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其亲戚的鞋厂急需资金周转、其亲戚从事借贷投资可赚取高额利息等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借款,所募集的资金没有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在无法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逃匿,古健平非法占有款项的主观故意明显,古健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古健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古健平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古健平诈骗人民币2778380元的事实有借据、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古健平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有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古健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所处刑罚适当,对古健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古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以借款名义向公众筹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古健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  黄少玲

代理审判员  陈韶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喻 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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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当事人签收文本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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