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欧某因窝藏、包庇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某,男,1990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窝藏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以都检一部刑诉(2020)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代某武于2012年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列为网逃人员进行全国通缉,2019年12月4日前后,被告人欧某在明知涉嫌犯罪的人员代某武为网逃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代某武的要求,为其逃匿提供手机一部,鞋一双,炒饭一盒,并将自已的微信号给代某武方便其和外界联系,意图帮助代某武逃匿,逃避打击。
被告人欧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明知涉嫌犯罪的人员代某武为网逃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代某武的要求,为其潜逃提供手机一部,鞋一双,炒饭一盒,并将自已的微信号给代某武方便其和外界联系,意图帮助代某武逃匿,逃避打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欧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欧某对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参与、援助下,听取了在场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聂建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